《公务员法》修改心得体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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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改心得体会一

‎《公务员法》修改心得体会 ‎《公务员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提高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务员制度运作环境的变化,我国公务员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草案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首次把社会公开选拔领导职公务员、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引咎辞职等制度法律化,并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意义重大。‎ 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第四条)。同时,在立法目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公务员政治属性(修订草案第二条)、管理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任用原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公务员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纪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修订草案说明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 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 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强化干部队伍从严管理以后,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懒政怠政等不作为现象有明显加剧的趋势,改变这一状况一是要加强严格管理,同时也要加强正向激励,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应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公务员法》第75条关于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机制与工资调整标准过于笼统,应明确将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机制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社会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结合起来,确定一个可以量化的可操作的工资调整机制。此外《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对于无法安排补休的应该如何保障其合法劳动权利,《公务员法》应有配套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 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对任职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地域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责令辞职规定 ‎(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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