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质押借款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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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质押借款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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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民间质押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贷款人:XXX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   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贷款方: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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