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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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  第二章  组织领导 ‎  第四条 ‎ ‎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  第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中层领导同志组成。‎ ‎  第六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  第三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  第八条  校党支部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  (二)组织领导全校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四)履行责任制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第九条  校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  (三)加强对学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  (四)负责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五)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  第十条  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下一级行政领导干部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制订学校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二)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参与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  (三)加强对学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阻力,解决办案中的经费,工作条件以及行政协调等问题;‎ ‎  (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中层干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债,对本级行政干部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解决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  (二)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  (三)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室完成涉及到本单位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  (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对其分管的下一级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  (二)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订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给予具体指导;‎ ‎  (三)领导、参与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  (五)指导或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室完成涉及到分管单位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  (六)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  第十三条  校纪委在上级纪检监督机关和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  第四章  责任考核 ‎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校党支书、校长同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每年第四季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以及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制定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 ‎  第十六条  全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全校各中层干部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 ‎  第十七条 ‎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  第十八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校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应对所有被考核单位作出综合评定,并写出考核报告,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  第十九条  在校党支部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以前,校领导应向党支部报告分管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失误的领导干部,不能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得不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原则上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评议时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 ‎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由校纪委组织实施。校纪委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党内有关条规和《南昌十二中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行为细则》、《南昌十二中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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