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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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财产信托合同

财产信托合同 ‎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 ‎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 ‎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 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 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 元。‎ ‎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  甲方: (公章)‎ ‎  代表人: (签章)‎ ‎  乙方: (公章)‎ ‎  代表人: (签章)‎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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