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0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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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政教处工作总结范文之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政教处范文之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学校): 乙方(学生家长):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遵纪守法,配合甲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甲、乙双方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校内,由于甲方管理上有过错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承担责任。造成学生一般伤害的,由甲方负责承担医疗费;造成学生死亡的,由甲方赔偿乙方1.5万元——2万元基本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 四、在校内,由于乙方或其学生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因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私自下河洗澡、课间追赶打闹、外出不归、攀爬树木楼房等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在校内因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故意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七、在校内,学生自杀、自伤或因换特定疾病突发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学生因癫痫病、肢残自力原因摔伤、打闹、发病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在校外,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学生脱离监护在校外租房居住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负责。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学生在校期内。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