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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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20xx 年 4 月 29 日、5 月 19 日、6 月 3 日三批川籍民工共 176 人分别向**县政 府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工资被拖欠,导致百余名民工滞留**,形势严峻,**县按 照市长朱广平和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李中杰的重要指示,积极行动,精心部署, 坚持依法处理,最终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得以快速化解矛盾,使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一、案情   国家电网重点工程晋东南——**——荆门特高压线工程途径**。20xx 年 10 月 23 日,发包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 “建安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xx 年 4 月,建安公司授权岳池县江华为项 目经理,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随后,该项目部在四川省招录民工,民 工由 8 位民工班长带领,劳务派遣至**县皇后乡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项目 部和施工队均非**县境内法人。   20xx 年 4 月 29 日,四川省美姑县 28 位彝族农民工到**县劳动保障大队投诉, 反映施工队共拖欠其工资 9 万余元。县劳动监察部门立即致函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请求协查,并向发包方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暂停拨付施工队工程款。5 月 6 日,28 位少数民族民工终于从发包方项目部暂扣工程款中领到工资 9.076 万元。 5 月 19 日,又有 44 名川籍民工到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因家乡发生地震急欲 返乡,但其工资未能兑付。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出击,经不懈努力,5 月 26 日,劳 动监察部门将 16.5 万元工资款发放至 44 名民工手中。   真正的考验其实才刚刚开始。6 月 3 日,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接到报案,称建 安公司法人授权项目经理江某于 5 月 25 日去向不明,导致多名川籍民工无法领取工 资,现有 104 名民工滞留**。县劳动监察部门在迅速立案调查的同时,立即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   面对 104 名川籍民工滞留**的严重事态,**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 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 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 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 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 措施得力。6 月 10 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 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 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 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 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 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 104 人的工资,动员 8 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 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 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县及时与岳池县 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6 月 10 日下午,事情迅速取得 重要进展:第一是发包方同意预先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半,约 45 万元;第二是公安部 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决定立案查处;第三是岳池县政府同意迅速 派人来召协助解决问题。6 月 11 日,经过努力协调,积极协商,问题最终得到圆满 解决:工程发包方和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垫支 85 万元用于民 工工资发放。从当日起,104 名民工怀揣血汗钱分三批由劳动监察部门统一购票并 护送登上火车,陆续返乡。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县的努力,从 4 月 29 日起至 6 月 11 日,共有 176 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 170.576 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 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 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 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县劳动监 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 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 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 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 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 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 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 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 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 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 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 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 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 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企业不管在哪里违法,监管部 门都能快速反应,予以制约,促进工作联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违法企业施以高 压态势,便于采取更加有效的惩治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 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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