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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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  1.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      户数:      鉴于____________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       基本险 ‎ ‎  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   :   总保险费:   :   保险责任期限: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   公司   联系人:   地址:   电 ‎ ‎  话:   邮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 ‎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 ‎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90%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 ‎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 ‎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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