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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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药品质量检查与采购工作计划
药品质量检验和采购工作计划以下是一篇文章-药品质量检验和采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地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和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投放、专利标识标准化、处方审核制度实施、驻地药师在职调配、零售药店禁止药品非法经营、关联经营、药品柜台和柜台经营、药品广告非法发布等情况。 本次检查应从四个方面与分公司的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 一是结合分局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是要结合零售药店的普惠制后续检查。 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第四,要结合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复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意见进行调查处理。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人员不得在商店销售药品或从事药品促销或销售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购买。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和“借据”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发现货物是从非法渠道购买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进行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购买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需求进行迎检,留存供应商的相关文件、资料、销售文件(销售文件应当出具标明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制造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的证明。)。如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和销售证明不需要核对和留存,应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采购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和记录。未经检验和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学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制造商、采购(销售)单位、数量、价格和采购(销售)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接受并逐批记录采购药品。柜台上展示和仓库储存的药品无检验记录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85条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医药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医药技术人员。经营甲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执业前必须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从事16种工作的人员,如医药商品销售人员和店主,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作类型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局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是否按规定销售。检查保留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触犯法律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得到药剂师的批准和签署;注册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违法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