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全县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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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全县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四)

全县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全县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局权利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民政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条完善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作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针对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党课 ‎ ‎ 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条 经常性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 第七条对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将学xxx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制度 第八条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所做的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 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 ‎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政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五)不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问题需要预警报告的。 第十条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预警报告纪律,严肃追究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发现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传。 ‎ 第十二条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三级预警管理办法。一级预警是面向全体干部职工敲警钟,签订廉政承诺书,向职工公示,强化自我防控意识;二级预警是为重点岗位和人员设警戒线,当群众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进行督导性谈话;三级预警是向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亮红灯,实施重点预警,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敦促相关人员主动接受调查,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惩防结合,及时纠正和处置权力运行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廉政风险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书,及时提醒、诫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实现权力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政自律、廉政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5、局务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方法: ‎ ‎1、利用述职述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检查和抽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政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发现制度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 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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