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供货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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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付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条 交货条款   2-1.乙方负责自付费用及风险安排运输,将货物运抵交货目的地。   2.2.交货批次顺序及配套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的交货批次、交货顺序,配套进行交货。   2.3.货运通知:乙方应在货物之原产地装运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件数、总重量、总体积及预计到货日期。   2-3.交货目的地:   2-4.包装:   A、 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应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坚固的新木箱)进行包装,该种包装应适宜长途海运/陆运,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的功能,并适合于吊装、搬运,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交货目的地。   B、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充分或不妥善面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就货物质量、数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验,并随货物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   第四条 支付条款   4-1.货款支付方式:   每次 ,剩5%等最后补片完付清。   4.2.乙方如果不按甲方的交货批次、交货顺序,配套地进行供货,甲方将拒付该批货物的款项。   4-3.税务发票:每次付款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第五条 乙方保证   5-1.乙方对其按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及服务保证如下:   ① 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采用优质材料及先进工艺所制造的;   ② 货物在原产地、质量、规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③ 货物在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的前提下,在寿命期内质量正常、良好;   第六条 产品责任   6-1.在质量保证期 年内,对于因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货物所导致损失,甲乙双方应按下述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 因不正当使用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按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要求或乙方的书面指示对货物进行使用;   ② 因货物本身的质量缺陷或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乙方的书面批示的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③ 甲乙双方的责任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   □④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否则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 □ ⑤乙方必须保证玻璃不会霉变并提供玻璃存放保管的书面指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违约责任   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 延迟交货: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罚金。   b、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付款,乙方交付货物的期限自动予以相应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迟延(交货)的期间未超过甲方迟延(付款)的期间,即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② 货物不符   a、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地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采用最快的运输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地不符的部分。   b、 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性能/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自负一切风险予以更换。   c、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经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决定选择对货物作报废处理或要求乙方将合同价格在合理的幅度内予以降低。   d、 在乙方对质量不符的货物予以补足更换完毕并达到合同有关规定之前,视为乙方迟延交货,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条款第1、2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如甲乙方货物是否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看法不一致,以毕节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必要时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权威检测确定)。   ③ 货物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顺序和配套,甲方将不会按第四条的支付条件付款。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预计影响的天数用特快专递给对方审阅确定。   8-3.但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预计将持续60天以上,受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容许另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进行结算,双方均不得违约。   第九条 保险   9-1.乙方负责自负费用办理全部货物从 发运至到达交货目的地全过程的保险及保护事宜。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0-1.修改: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才可得以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本合同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得以终止:   ① 如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②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超过60个公历日,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因迟延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③ 至办完货物交接手续与货款结算后,本合同终止。   10.3.对本合同任何单方面的终止均应以提前三十个公历日向对方发出书目通知为前提。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凡因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在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及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及分包行为不解除本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责任。   12-2.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解释。   12-3.计量单位:本合同买卖双方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任何计量单位均应使用国际计量单位。   12-4.生效:本合同自甲、乙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效力均等。   甲 方: 乙 方:(公章)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公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玻璃供货合同范文篇三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货物品牌、价格清单   1、货物名称: 玻璃钢水箱   2、货物品牌:   3、材料规格: 126m3   4、材料价款: 一共是两台,总价163800元(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含税价,包含安装费用)   5、施工图纸明确了材料设备的数量、详细配置、技术参数等,是甲方验货的重要依据之一。   6、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产品,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及本合同产品样本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材质要求及外观要求以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为准。   7、乙方应保证供货产品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8、质量等级:产品质量以甲乙双方最后确定产品型号为准。   第二条 交货地点   以 天骄小区项目 现场指定地点。   第三条 交货规定   1、运输费用: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损耗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修复、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货物增补:如甲方需要补货,在合同范围以内的,乙方供货的单价以本合同为准不做调整,在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进场时间及供货工期   1、进场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   2、供货工期: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3、到场安装时间: 15天   第五条 验收规定   1、验收标准   ⑴ 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⑵‎ ‎ 乙方提供的产品封样及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   2、乙方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当天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甲方、监理方验收。由甲方、监理方抽查观感、质量,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确认。如乙方产品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应条款执行。   3、甲方、监理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当天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确认,逾期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应给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产品复检不合格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付款凭据:乙方提供的货款发票(东胜地方税务发票);甲方或监理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获证明单(数量应同订货单数量);本批材料合格证原件。   2、工程结算款:甲方结算付款日为 每月25日-30日 ,其他时间不予支出;一次供货,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供货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后7日内,付供货总金额的50%;安装试水完毕后,付至供货总金额的 95% ,尾款 5% 作为保修款。   3、保修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为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尾款。   4、以上付款凭证由乙方负责收集,与付款申请同时报送甲方。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前7天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及具体用量,并确定乙方供货时间。   2、负责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组织收货及工程验收。   3、负责按付款方式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甲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参与验收。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按甲方通知进场,货到现场自行卸车,并注意成品保护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免费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安装规范和技术指导,如需要,负责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3、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交货时间不予延期。   4、乙方产品颜色、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及材质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补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交货时间不予延期。   5、接受甲方的补货要求,并保证本次所供应货物在一年内不得断货,不得借故拒绝补货或推迟补货;补货单价参照原合同,补货日期为接到补货要求后24小时内。   6、在安装过程中要服从甲方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破坏已完工成品,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成品破坏的由乙方负责修补和赔偿。   7、在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因乙方原因造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后果。   第九条 甲方委托人责任   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参与验收,监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质量标准对到货质量、到货数量提出异议,对此授权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甲方通知供货,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每天 合同总金额1‰ 元,如超出7天任未完成或交货,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其他产品。如甲方基于上述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该批材料总价的10%计算,但对于由此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甲方有继续追溯的权力。违约金经甲方、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违约金从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若乙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甲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2、甲方若未按时付款,则支付相应金额的银行利息。   第十一条 保修条款   1、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保修期为 一 年,保修期从材料设备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修范围:   ⑴ 凡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相关维修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⑵ 凡是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生产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的设备材料、构件、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3、保修责任:   ⑴‎ ‎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联系( 宋振芳 ),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联系中断,有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⑵ 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监理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特殊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必须修复的,可经甲方及客户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其他队伍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凭单据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⑶ 因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进行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甲方或监理有权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原则,根据甲方或监理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当乙方保修款不能满足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⑷ 因甲方使用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负责。   ⑸ 在保修期外,如果出现质量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只收取工本费。   ⑹ 乙方应对产品长期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 不可抗力   1、本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时,双方同意向 鄂尔多斯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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