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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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 2020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5190+ 2020 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本市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 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 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xxxxxxxx 年第 xxxx 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xx 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 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 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 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 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 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 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网约车管理工作,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 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工信、人社、公安、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网信、税 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 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 示。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 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 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向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 材料。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并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xx 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 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xxxx 日向核发证件的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xxxx 日 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 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xx 年以 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 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xx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 满 xxxx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拟从事网约车服务地的户籍或者申领该地居 住证满一年的;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 xxxx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xxxx 周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由网约车经营者向辖区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申请办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 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xx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记满 xxxx 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 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 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 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将背景核查结果 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 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 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 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 人,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 第十七条 拟在 xx 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xx 市注册登记的 xx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 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xx 年; (二)xx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小于 xxxxxxxx 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 xx.xx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 xx.xxT; 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 xxxxxxxx 毫米、续航里程 xxxxxx 公 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 xxxxxxxx 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 xxxxxx 公里以上; xx 座以上 xx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 小于 xxxxxxxx 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 小于 xx.xx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 xx.xxT;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 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环保和运 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体颜色采用出厂颜色,不得订制专用颜色,不 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六)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备、设施,不得设 置具备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标志、标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 之日起,至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满 xx 年之日止。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xxxx 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 程未达到 xxxx 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 xx 年时,退出网约车 经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 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 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 网约车辆报废、退出经营、所有权转让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动终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办理《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 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 xx 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的有效证明; (三)车辆所有人取得的 xx 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 运意向书; (五)xx 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彩色照片 xx 张; (七)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 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网约车 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 出租客运。” 第二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 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 区域内。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 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 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 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驾驶员 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 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巡游车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 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 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归档备查; (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日常管理,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三)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 技术性能良好; (四)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 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 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五)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 (六)每台网约车只能在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 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 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乘客在预约时 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预估车费并告知 乘客; (八)网约车经营者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和责任 主体,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 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 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 险;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营的管理主体、经营 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 驶员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 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 xxxx 小时投诉处理制度,并将评价投 诉数据每季度备份至服务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 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 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 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 服务,营运时着正装。 (二)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 车容整洁; (三)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巡游揽 客、站点候车;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 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乘客订单信息中显示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应当 与实际相符,不得擅自更换司机和车辆,每名驾驶员只能驾 驶一台网约车; (七)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 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八)提供乘客有效票据。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四)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监护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 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 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 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 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 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 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投诉之日起 xxxx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 诉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 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 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 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 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网约车 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 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 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 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