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必须知道的30条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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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必须知道的30条法律常识

签合同,必须知道的 30 条法律常识 ▌1、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 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2、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 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 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 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 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 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 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 53 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 65 条,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8 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 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 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 70 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 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 的物提存。第 103 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 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 法》第 71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 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 97 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 98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力。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 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 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 1 年。《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 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法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 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 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 11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 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 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 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 第 143 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2) 第 144 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 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 第 146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 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 起由买受人承担。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 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 150 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51 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 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义务。 第 152 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 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 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 157 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 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 158 条 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 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 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 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 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 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 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 162 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 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 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 6 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162 条的规定,买受人拒 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 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 整个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 165 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 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 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 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 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 251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工作。 ▌24、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 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 253 条规定,承揽人 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 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 254 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 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 255 条规定,承揽人 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 256 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 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 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 零部件。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 399 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 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 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 400 条规定,受托 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 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 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受 托 人 为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需 要 转 委 托 的 除 外。 ▌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 406 条规定,有 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 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 38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储存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 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 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 389 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 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 390 条规 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 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 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 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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