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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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根据 xx/xx 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 学管理考察团一行 9 人,于 xx 年 12 月 5—13 日对泰国的农药、 肥料 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 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 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 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 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 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 地处亚热带和热带, 国土面积 51.3 万 平方公里, 农用地面积 2160 万公顷, 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 人口 6240 万,从事农业人口 2200 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 果、花卉等作物。 2000 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 24.9%,是传统 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 据调查 ,1996 年如不使用农药 , 会造成当年 30%的农作物减产, 甚至绝 收。近年来 , 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 1991 年为 15029 吨,2000 年已增至 31454 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 , 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 仍呈增加趋势。 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 一) 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泰国是著名的世界旅游胜地 , 又是农业大国 , 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 产品出口 , 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 早在 1967 年就颁布了 《泰国 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但随着 __ 的不断发 展和进步, 《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 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 1992 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 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 性物质的管理, 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 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 都纳入到管理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于 1992 年颁布, 1995 年正式开始实施。到 xx 年 6 月,共有 472 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 12810 个登记证, 93 家 进口商和 308 个有效成份 ( 包括混配制剂 ) 得到登记, 62 个成份被禁 止生产和销售, 13 种农药被列入监控 __ ,57 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 4700 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 ;20 家生产商、 18 个销售商因生产、销 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 ( 二) 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 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 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 ; 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 的残留检测工作 ; 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 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 ④农药毒性办公科, 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 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 的具体情况发布管理通知。 ( 三 ) 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 、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 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 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 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 记和许可。 第四类: 禁止生产、 进口和使用的农药。 在目前泰国生产、 进口和拥有 ( 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 ) 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 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 (如生物制剂 BT、印楝素等 ),大部 分为第三类。 2 、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 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 “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 农药登记管理。 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 风险资料包括药效、 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 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 ( 对人体的接触毒 性 ) 、残留资料 ( 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 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 。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 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 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 三是登记阶段: 依效益和风 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 ( 包括 2 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 料 ) 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 积应用。 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2) 农药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 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 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 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 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 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 ( 包括销售、 储藏、 运输、 服务 ) 许可: 要求具有储藏地点、 储藏方法、运输、 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 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 取得证书后, 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 申请, 经地方政府批准, 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 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 泰国农业司制定 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 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 标签、 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 不再生产和进口。 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 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 3 年监禁,罚款 30 万泰铢 ; 无生产、 经销许可证, 判 2 年监禁, 罚款 20万泰铢 ; 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 判 5 年监禁,罚款 50 万泰铢 ; 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 7 年监禁,罚款 70 万泰铢 ; 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 10 年监禁,罚款 100 万泰铢。 此外, 《条例》 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 1979 年卫生部颁发了 2522 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规》, 1995 年 规定了 5 种农药 ( 艾氏剂、狄试剂、氯丹、 DDT等) 在作物体外环境中 的残留限量和 11 种农药 ( 甲胺磷、氧乐果等 ) 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 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 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 药登记时, 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 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 四 ) 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 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因《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 理,负责部门较多, 管理标准不一, 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 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 一步开展。 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 交流。 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 198 种, 共 2258 个产品。 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 百草枯等 ( 据不完全统计, 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 )。商品 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 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 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 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 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 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 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 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 B.E2518 法令,即《肥料管理条例》 加以确定。《肥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 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 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 输、、执行部门等。 ( 二) 组成肥料委员会 1 、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 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 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 农业司 2 人,农业推广司 1 人,科学司 1 人, 土地开发司 1 人,商业部 1 人,由农业技术司 1 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 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 5 人。 2 、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 ①化 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 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 ; 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 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 程序及条件, 检查验 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 ; ③根据 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 ; ④部长 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 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 三 )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 规定, 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 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 ; 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 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 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 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 ; ②在泰国有 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 ; 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 销售地点或仓库 ; ④使用 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 如果 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 ; 如果申请人 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 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 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 ; 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 起 3 年; 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 1 年; ③化肥进 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 ④化 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 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 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 四 )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 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 五 )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 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 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 六) 化肥登记许可的发布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 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 七) 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 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 地 ; 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 ; 可以提 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 ; 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 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 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 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 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 八) 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 九) 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 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 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30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 十) 处罚措施及附则 四、体会和建议 通过考察访问,我们对泰国的农药、化肥管理情况留下了较深的 印象。 ( 一) 体会 1 、在农药管理方面: (1) 泰国政府对农药的管理比我国严格,如 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性 (急性和慢性 ) 、残留的 全部资料 ; 在同类产品的等级中无同类产品减免资料的规定。在生产 经营进口农药过程中触犯了法规要判处监禁和罚款。 (2) 泰国使用的 农药主要依赖进口, 通过进口原药和制剂在泰国当地加工成成药。 在 泰国,农药的进口和销售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据统计, 1999 年 有进口商 68 家,其中有 26 家拥有大规模的分装、加工厂。由于中国 产农药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优势, 近几年泰国从中国进口的农药逐年 增加,据泰国官方统计, 2000 年从中国进口量占其进口总量 20%。中 国出口到泰国的农药,主要是卖给进口商,通过加工、分装后被经销 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国出售,因此绝大部分利润由中间商获得。 (3) 为减少农药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 泰国政府在 1994 年制定了农药 消减计划, 取消了用药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种植, 大力提倡综合防治和 使用生物农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肥料管理体系,有许 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通过交流, 有利于促进我国肥料法规建 设。另外,泰国化肥全部靠进口,我国已有少量企业肥料进入泰国市 场,但份额不大。 ( 二) 建议 综上,为搞好我们的农药、化肥管理工作,扩 __ 农药、化肥对泰 国的出口量,建议我国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 、中国和泰国在农药、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补之处,可进一步加 强两国农药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 、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农药的监督管理, 强化经营许可证 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力度。 3 、组建中泰松散型农药贸易协会,互通信息,使更多质好价低的 中国农药打入泰国市场 ; 同时也要积极探讨中国农药厂家产品如何通 过合理途径在泰国进行登记, 打造自己的品牌, 以打开和占领泰国市 场,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4 、借鉴泰国消减农药措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农药消减计划,通 过改善作物种植结构, 大力推广综合防治和低毒农药、 生物农药的使 用,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 , 保护环境, 保护人类健康。 5 、逐步引导国内企业对泰国进行肥料贸易。采取措施,鼓励、支 持、引导国家大型肥料企业增加对泰国肥料出口,同时,发挥我国生 产微量元素、 微生物肥料技术优势, 加大对泰国技术转让和合作办厂 力度。 6 、逐步扩大其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包括: 土壤、肥料分析方法、 耕地适宜性调查与评价交流和合作等。 内容仅供参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