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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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 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 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 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 xx 县人民检察院 20xx 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 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 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 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20xx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 审查起诉案件 96 件,其中退补案件 18 件,占 19%;20xx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 送审查起诉案件 91 件,其中退补案件 21 件,占 23%;20xx 年 1 月至 3 月,共受理 刑事案件 26 件,其中退补案件 7 件,占 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 案件。20xx 年退补的 18 件案件中有 13 件为该五类案件,而 20xx 年退补的 21 件案 件中有 15 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 年退补的 7 件案件有 4 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 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 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 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 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 起诉期限还有 10 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 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 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 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 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 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 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 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 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这 类问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主要 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情况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就是公安民警的 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但 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 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 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专门办理刑事 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保护现场的意识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 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 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规则》关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 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而蒙上主观色彩,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 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 4、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不充分。由于传统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人口的户 口登记为阴历,且因农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常有错登现象,而 公安机关往往仅调取网上户籍材料,对是阴历还是阳历在所不问不查。如办理张某 等人盗窃一案时,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记载,张某在案发时已满 16 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后承办人经自行补充侦查,找到了张某的生父母、养父母, 询问了村里干部,又走访了张某的同龄朋友,最终查证张某作案时才满 15 周岁,没 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遂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5、对审查逮捕工作性质认识的偏差。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 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后,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对 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也不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如在盗窃案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将盗窃的财物再进行销赃,而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的人就构成 了掩饰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只对已批捕的盗窃罪名进行调查取证,对其 他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不重视了。 (三)检察机关的原因 1、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 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当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时间紧、要求 高的情况下,致使一些没有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查。 2、退补缺乏证据指导,导致侦诉双方意见分歧。在一些案件中,侦诉人员对证 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和标准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 发生分歧,且实践中公诉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也不够细化,最终导致侦查人员不能领 会或者不能完全领会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3、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 践中出现了公诉人在退查的内部审批上做法不一致,在公诉人行使退补权时缺乏审 查和监督,容易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自由裁量权被任意使用。 (四)庭审制度的原因 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 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 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 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故而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 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把强调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始终,特 别是在立案之初尤为重要。在收集证据时,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 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 查。实践证明,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严格筛选、鉴别、论证和组合,才能为 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同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 人员还要树立强化固定、保全证据意识,注重使用先进科技侦查手段,才可有效避 免因证据发生变化造成屡查不清的情况。 2、树立公诉人科学的执法理念。一是公诉人的退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公正与效 率目标进行,对案件是否退查,怎样查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可轻率行事。二是 树立证据规则意识是退补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证,对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 等问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3、强化检察内部制约机制。一是正确把握退补条件。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补 之前,努力做到在侦查机关不能及时补充所需的证据材料,以及根据实际条件,自 身也无法自行补充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补,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出现反复,达到 快审快结的目的。二是规范退补程序。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严格审批手续,有 利于防止退查权被任意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 4、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一是把握重大疑难案件的主动引导权,避免应邀引 导的滞后性,以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二是详细做 好《退查提纲》,将补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证据材料一一列明,这样侦查人员才能 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三是加强检警之 间的沟通和配合。通过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使检警两家对公诉证据的标准达成共 识,积极组织侦查人员观摩庭审活动,促使其了解庭审对公诉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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