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汽车租赁合同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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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汽车租赁合同2020

标准汽车租赁合同2020‎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16 / 16 ‎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16 / 16 ‎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6 / 16 ‎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16 / 16 ‎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16 / 16 ‎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担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16 / 16 ‎ 出租方:承租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或盖公章)‎ 中介方代表:‎ 年月日 ‎【篇二】标准汽车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租用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1.租用内容 ‎1.1 租用车辆情况:‎ 租金为每台中巴车人民币__整(包天)/整(半天);按照实际发生结算;限5小时60公里;过路过桥及燃油由乙方承担。如需额外加班,加班费为每小时__50__元。‎ ‎1.2 租用时间:【2013】年【8】月【22】日下午---【2013】年【8】月【22】日17点 ‎2.付款时间及方式 ‎2.1 本合同预计金额总计为:【900】元整(含税),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结算,乙方须在活动结束后三天以内提供有效的正式的发票。甲方于租车结束后10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16 / 16 ‎ ‎2.2 每次付款前须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根据乙方自身资质,如果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如果乙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提供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2.3 付款方式为:□汇票 □银行汇款□支票 □其他方式:【网银转账】‎ ‎2.4 乙方帐户信息:账户名称:【大连好客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乙方帐号:【】‎ 以上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须于甲方付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需甲方同意确认,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3.甲方权利义务 ‎3.1 有权指定租用车辆的行驶路线,各站发车时间等。‎ ‎3.2 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处理,甲方尽量予以协助。‎ ‎3.3 ‎ 16 / 16 ‎ 在乙方积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3.4 原定计划更改,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后计划执行。‎ ‎3.5 甲方指定车辆协调人为:,联系电话: 。甲方车辆协调人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提供的租车服务情况。每次用车后均须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附件用车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书面凭据。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积极回复与解决,逾期视为同意甲方的处理意见。‎ ‎4.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秀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与优质的运输服务。‎ ‎4.2 乙方有权拒绝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关法律法规的用车要求。‎ ‎4.3 乙方负责对所有司机、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车辆的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安全可靠,空调,通风系统等运行良好,清洗并保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对于车辆上的遗落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联系甲方车辆协调人。‎ ‎4.4 ‎ 16 / 16 ‎ 乙方保证司机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应驾驶的状况,必须保证乘车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租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定期车辆维修、保养或交通事故等问题时,应当提供临时用车。乙方未提供临时用车的,除扣除相应费用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5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的协调,服从甲方的调度,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送甲方人员。‎ ‎4.6 乙方负责办理所有车辆、司机、乘车人员必需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责任险等,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7 下列情形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7.1 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乙方是否有责任或责任大小;‎ ‎4.7.2 车辆质量问题或者缺乏保养、失于维修导致的事故;‎ ‎4.7.3 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或保险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8 乙方在租车服务中指定负责人为: 王永学 ,联系电话:。该负责人须配合甲方要求,积极协调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4.9 乙方应当保持与甲方员工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给与甲方员工(含家属、子女)以任何形式的回扣、津贴、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好处费、感谢费等利益或商业贿赂,亦不得接受甲方员工的上述利益或商业贿赂。若有甲方员工索要上述利益,乙方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将此情况告知甲方负责人。‎ 16 / 16 ‎ ‎4.10 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害或主张权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11 乙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购买车辆相关的车辆保险,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保险费用、路桥费、车辆油费、车辆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赁费用外的任何费用。‎ ‎5.保密 ‎5.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5.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6.声明和保证 ‎6.1 甲方保证:(1)其具有为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许可或准许;(2)其有权(包括公司内部授权或其他)签订本合同,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2 乙方保证:(1)其具有为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许可或准许;(2)其有权(‎ 16 / 16 ‎ 包括公司内部授权或其他)签订本合同,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具有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符合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设施、性能完好的机动车辆,并随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行车必需的有效凭证。‎ ‎6.4 乙方承诺按行业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以保证按订单要求向甲方用车人提供安全的用车服务。‎ ‎7.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7.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7.3 ‎ 16 / 16 ‎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4 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车服务的,甲方提出异议后,仍不改正的,或者乙方车辆发生违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不提供临时用车的,或者乙方赔付后,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7.5 乙方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赔付后,不愿意或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7.6 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 ‎ 16 / 16 ‎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发生争议的部分。‎ ‎10.其它条款 ‎10.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0.2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本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3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 ‎10.4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 ‎10.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 16 / 16 ‎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大连好客商务车租赁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篇三】标准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x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16 / 16 ‎ 该车租赁期限自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10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16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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