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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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

2020 新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 合同号: ____ 日 期: ____ 买方: ____ 电报: ____ 电传: ____ 卖方: ____ 电报: _____ 电传: 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 签约。 单位: ____ 单价: ____ 总价: ____ 总金额: ____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 / 邮寄 / 空运及适 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 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 毛重、净重、 长、 宽、 高并书以 “防潮” 、“小心轻放” 、“此面向上” 等字样和装运: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分下述三种情况: (1) 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 11(1)a 〕,应在交货 日前 15~20 天,由 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 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 100%发票金额即期汇 票并附装运单据 ( 见本合同第 10 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 据即付以支付 (电汇或航邮付汇 )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15 天内有效。 (2) 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 ( 见本合同第 10 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 收。 (3) 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 ( 见本合同第 10 款) 后 7 天内, 以电汇或 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付”,作成空 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____公司。 (2)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 / “运费预付”,寄交买 方。 (3) 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 ( 若货运唛头多于一 个,发票需单独开列 ) ,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 / 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 货发 10 天内, 卖方将上述单据 ( 第 5 条除外 ) 航邮寄两份, 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____公司。 (1)F.O.B. 条款: a. 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 用电报 / 信件将合同号、 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 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 卖方船运代理 ____公司 ____ ( 电报: 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 ( 或班轮代理 ) ,预计船达装运港 10 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 安排装运。 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 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 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 30 天内尚未抵达,则第 30 天后仓储费和 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 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 条款下: a.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 转船。 b. 货物经航邮 / 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 5 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 天,以电报 / 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 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 / 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 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 时投保。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 卖方应将合同号、 品名、 数量、发票金额、 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 / 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 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 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 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 到目的港起 12 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自货到目的港起 90 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 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 12 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 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 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 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 处理。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 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 知买方并在事发 14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 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 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10 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 除本合同 15 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 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 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 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 5%。卖方 若逾期 10 个星期仍不能交货,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尽管合同已撤销, 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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