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篇 国土资源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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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篇 国土资源社会实践报告

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篇 国土资源社会实践报告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篇 国土资源社会实践报告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1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 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请款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 ‎ 一是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二是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我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 ‎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真按照国土资发〔xx〕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争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 ‎ 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调研报告2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二、对策和建议 ‎ ‎(一)强化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领导。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 ‎ ‎(三)政策疏导。稳定和巩固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矗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因此,各级政府要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四)分流农民。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对在县城就业的农民有关部门要进行免费技能,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鼓励闲散农民进城经商,减少农村土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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