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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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文化软实力,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性质 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XX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街道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突显公益,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文体事业;‎ ‎2.鼓励创新、注重品质,推动社会宣传文体事业协调发展;‎ ‎3.公平开放、科学择优,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资金使用对象 在本辖区内合法注册的文体类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均可申报。(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创建合格的国家、省、市级文明项目,街道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 ‎2.确定为基层理论宣讲员,给予基础级宣讲员1000元/人补助。确定为区级宣讲员,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人补助。‎ ‎3.各村社宣传文化员奖励补助经费在上级基础上实行1:1配套,年终对社区宣传文化员进行考核(按余宣(2012)54号文件执行),年终考核由街道和所在社区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检查、座谈了解、走访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获评“最美XX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元;提名或被授予国家、省、市、区道德模范称号或获评“中国好人”、“XX好人”等最美系列荣誉称号的,街道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上级无奖励的,按级别给予奖励,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4000元、区级3000元。‎ ‎5.文化家园及企业文化俱乐部建设 当年新建及往年建成并已评定等级的社区文化家园、企业文化俱乐部,根据《关于印发《XX区社区文化家园、企业文化俱乐部评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宣〔2018〕40号),对成功评定和通过复评的社区文化家园及企业文化俱乐部,根据评定等级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给予1:1补助。‎ 文化家园绩效评定补助:在区级及以上绩效评定奖励基础上,街道给予1:1配套补助。‎ ‎6.社区图书室维护 社区图书室藏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街道根据社区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社区给予2000元/年的补助。‎ ‎7.全民健身工程。‎ ‎(1)建设: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符合用地规划,新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全民健身工程,街道在区级补助的基础上实行1:1配套补助,未列入区级建设计划,确因实际需要报党群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后新建合格的全民健身工程,不享受区级补助,街道按区级标准给予补助。‎ ‎(2)维护、更新:撤村建居健身苑、点设施维修或更新的费用按区级补助标准1:1补助(城市社区由街道全额补助)。‎ ‎(3)保险:凡经规定程序建设的健身工程,保险经费由街道承担。‎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 ‎1.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社区自行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含文化礼堂走亲等),根据活动规模、质量、社会影响等,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街道全年补助不超过10万。‎ ‎2.街道本级组织的活动 参加街道本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给予100元/人·天的劳务补贴,并适当考虑训练补贴。活动要求统一服装的,给予300-500元/人的补贴。‎ ‎3.由街道组织参与其他镇街及区级(含)以上的活动 ‎(1)人员经费:‎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不含道具、服装费)‎ 劳务补贴:运动员(演员)200元/天;领队300元/天;根据活动内容适当考虑训练补贴;‎ 交通补贴:10人(含10人)以上,由街道统一安排车辆。10人以下自行前往,往返路程3-30公里(含30公里)按30元/人,30-70公里(含70公里)按50元/人,70公里以上按8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外按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后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住宿费:按150元/人/天补助;‎ 餐饮费:按100元/人/天补助;‎ 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按活动、比赛文件规定执行。‎ 因演出效果需要外请演员的,按其职称或一般市场价格给予600-3000元/人/天的劳务补贴。‎ ‎4.奖励经费 街道本级开展的活动,按比赛名次给予奖励。其中团体项目(以团体为单位):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200元、第四名1000元、第五名800元,第六名600元。个人项目: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500元、第五名400元,第六名300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举办,经街道批准参与的项目,同一年度就同一活动分别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或补助原则,奖励或补助一次。‎ 参加区级及以上活动获得名次的团体或个人(包括服务外包项目),上级有奖励的,按上级奖励1:1配套;上级无奖励的,按比赛名次给予奖励。其中团体项目(以团体为单位):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200元、第四名1000元、第五名800元,第六名600元。个人项目: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 三名600元、第四名500元、第五名400元,第六名300元。‎ 特别优秀体育成绩奖励:破省级纪录奖励5000元、破市级纪录奖励3000元、破区级纪录奖励1000元。‎ ‎(三)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以下二选一):‎ ‎1.鼓励培育文体团队:固定人数达到12人以上(该固定成员同时参加其他团队的,不得重复计入其他团队的固定人数中),每年开展3次以上活动(根据台账),并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相关文体活动,由文体团队向所在社区申报,经社区审核后报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审批,通过街道同意后每支队伍补助3000元/年;获得区级(含)以上业余文体团队等级评定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 ‎2.鼓励培育社会组织:经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合法登记并年检的文体团队,固定人数达到16人以上(该固定成员同时参加其他团队的,不得重复计入其他团队的固定人数中),每年开展活动4次以上(根据台账),并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相关活动的,由文体团队向所在社区申报,经社区审核后报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审批,通过街道同意后每个社会组织补助8000元/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新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录及传 承基地、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基地等各级各类载体申报创建成功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对项目单位予以1:1补助。‎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弘扬补助:鼓励社区/单位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申报验收通过后,街道级奖励5000元;区级以上,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对项目单位予以1:1补助。列入当年保护计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计划完成实施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保护实施单位不高于以下标准的补助,国家级5万元,省级4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街道级2000元。‎ ‎3.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65—74周岁(含)1200元/年,75周岁(含)以上1800元/年。‎ ‎(五)文物保护 按照《关于印发XX区文体(文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文广新〔2015〕85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利用成效明显的,街道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所在村(社区)1:1配套补助。‎ ‎(2)对优秀文物守望者年终给予1000元/人补助(含区级补助)。‎ ‎(六)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项目补助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五条  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 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报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申报加盖所在社区公章)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给予补助。‎ ‎(二)资金拨付:‎ ‎1.各创建项目、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开展及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上级发文明确后,年终一次性拨付。‎ ‎2.个人(团体)参加活动、获得荣誉补助和奖励的,在活动结束后,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 相关责任 各相关职能科室、社区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财政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拨付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并报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 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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