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化物供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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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化物供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能化物供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能化物供部副部长是能化物供部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材料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掌握市场运行管理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三大规程”等煤矿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部长不在时,根据授权全面行使部长职权。‎ ‎2. 协助部长作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并组织全部职工认真执行,积极推行各种奖罚制度。‎ ‎4. 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物资供应计划、采购计划、组织货源,抓好物资调配、节约挖潜、清仓利库和统计核销工作。‎ ‎6. 负责组织人员,对各种库存材料进行考察和鉴定,经常掌握物资动态,严格执行储备定额,对超储、呆滞、积压、报废物资等积极平衡和及时处理,做到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 ‎7. 严格审核材料盈亏情况,批办各种报表,并检查办理结果。‎ ‎8.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经常深入仓库解决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9. 协助部长搞好环境、职业安全卫生、计量体系的管理工作,保证各个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10. 负责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材料成本、储备资金等各项经济指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对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深入现场少,检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造成人和机械事故或产生不良后果,应承担次要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本部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部室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本部室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分工管理范围内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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