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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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规定
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规定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时准确地掌握和研究评价员工伤亡事故,严格执行事 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严肃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纪律,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件、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的管理程序、方法以及权限,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 术语 3.1 记录事故 3.1.1 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3.1.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1.3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 未遂事故。 3.2 事件、事故其它术语及分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解释。 4 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 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 4.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 落实。 4.3 公司总工程师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 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4.4 公司安全监察部 参加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5 项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 组织并主持所属单位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 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4.6 项目部总工程师 参加所属单位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4.7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 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8 项目部保卫部门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9 专业事业部经理(生产副经理) 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 者的处理意见。 4.10 专业事业部(专业施工队)主任工程师 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4.11 各专业专职安全员 协助专业事业部(专业施工队)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 的调查处理工作。 4.12 班(组)长 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未遂和异常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4.13 班组技术员(兼职安全员) 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4.14 工人 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 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4.15 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向上级报告、防止事故扩大、配合 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等工作。 5 实施 5.1 记录事故 5.1.1 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 处理,并登记后向专业事业部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报告。 5.1.2 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专业事业部经理或专 职安全员,由事业部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安 全监察部,以及公司安全监察部。严重未遂事故由专业事业部经理主持,项目部 安全监察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报告于事故发生后 3 日内报送公司 安全监察部。 5.2 轻伤事故 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专业事 业部经理或专职安全员。事业部领导和安全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做 好人员救治和现场保护措施,组织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当日报告项目部 安全监察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发生轻伤事故应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事件、 事故快报》,通过传真等形式,于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总 经理工作部,并保留事故现场,供现场勘查。 5.3 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 5.3.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或直接报告给专业事业部经理(生产副经理)、项 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安全监察部。专业事业部经理、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监 察部接到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人员救治和现场保护措施。事故的当事人 和目击者有责任向项目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报告并积极协助抢救。 5.3.2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在 12 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同 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总工会。重伤及以 上事故在报告的同时,项目部还应在 24 小时内向上述部门及公司安全监察部报 送《事件、事故快报》。 5.3.3 重伤事故的现场应征得项目部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意后方可清理拆除;死亡事 故的现场应征得参加调查的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同意后, 方可清理拆除。 5.3.4 重伤事故由项目部经理(或生产副经理)组织和主持,公司安全监察部参加,进 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 送地方安全主管部门批复。 5.3.5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公 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3.6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地方安全主管部门批 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5.4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5.5 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特大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 5.5.2 重大机械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在 60 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5.3 一般机械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在 30 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5.4 机械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事业部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全监 察部、工程管理部、项目安全监察部在 20 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6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时,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 30 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 案。 5.7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车辆单位协助公安部门调 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根据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参照调查权限,由公司(项 目部、专业事业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8 事故责任的认定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 号)。 5.9 事故统计上报 各种事故的统计上报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5.9.1 公司及各项目部报送当地安全主管部门的事故报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2008 年 2 月经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8]34 号文件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填报。 5.9.2 各项目部、专业事业部的“电力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月报”,应在当月 25 日前报公司,年报表应在当年 12 月 25 日前报公司。 5.10 公司、项目部、专业事业部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 时性负责。 5.11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 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5.12 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奖惩规定和事故调查 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5.13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14 一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按“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处理。查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 5.15 对轻伤和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经项目部(或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安全 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5.16 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公司安全奖惩规定执行。 5.17 对轻伤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或伤者本人必须及时将事故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及 总经理工作部。超过一个月未上报或在规定时间未将办理工伤相关资料办齐者,由此导 致工伤办理失效及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5.18 对事故虚报瞒报或不及时上报者,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 相关文件 6.1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86) 6.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 号) 6.3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 1991 年 75 号令) 6.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2001 年 302 号令) 6.5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08]34 号) 6.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2003 第 375 号令) 6.7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7 号令) 7 记录 各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要有记录并建立工伤人员台帐,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公司安全监察部做好轻伤以上事故相关资料的登记归档。 8 附件 8.1 附表 A《伤亡事故登记表》 8.2 附表 B《人身伤亡事故登记台帐》 8.3 附表 C《电力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月报》 8.4 附表 D《事件、事故快报》 8.5 附表 E《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