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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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GB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主要内容解析
编修背景及主要意义 一、 新旧标准对比分析及重大调整 二、 总则内容解析 三、 道路交通标志内容解析 四、 道路交通标线内容解析 五、 一、编修背景及主要意义 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并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车辆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编修背景 1 )交通软环境发展与交通硬环境发展不相协调 交通硬环境日趋完善(路网结构、路网密度、路网通达性) 道路使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不断涌现 交通服务功能(交通软环境)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2 ) 经济、城市化、机动化、驾驶人等的快速发展决定了对标志标线技术、标准的研究、修订完善的持续要求 出行强度、出行规模、出行安全性、方便性、快捷性(效率)、舒适性要求 3 ) 现有指路标志信息选取方法不能满足网络化道路交通体系功能发挥的需要 在道路成网条件下如何为道路网的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指路、导向信息,满足多种不同目的驾驶员的需求,发挥路网的最大功效,充分实现路网体系对交通的疏导作用是我国交通所面临的新问题。 4 )指路标志信息发布不系统、不连贯 指路标志信息系统至少应当包括现在所在地的位置信息、所在道路的信息、所行驶方向的信息、确认所选择方向是否正确的信息、前方到达的重要道路或区域的信息、目的地周边的指示信息、距离信息等。 完整的指路标志系统由预告标志、交叉口指路标志和指路确认标志构成,各种标志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发布不同的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指路信息发布系统。 5 )标志版面设计、标志标线设置位置五花八 门,缺乏将现行国标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的版面设计、设置技术规范,导致现行国标有关规定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6 )部分现有交通标志不能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亟需完善 随着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等一批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交通标志应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的应用,以适应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 )缺乏对新型交通标志应用的技术规范和指导,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新型标志的推广和应用 由于缺乏对新型交通标志应用技术规范和指导,设计、管理者在应用这些新型标志时无所适从,或者错误地应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新型标志的推广和应用。 8 )交通问题需要进一步有效缓解或解决 交通事故、交通拥挤、阻塞、交通能源、交通秩序混乱、停车问题、交通环境问题、交通设施与景观协调问题 冲突分离、通行能力分配、路权分配、停车资源分配 、路网交通压力均分 、平衡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 9 ) GB5768-1999 存在的其它问题 欠缺两大重要概念:交通法规和交通路权; 文本结构和内容简单,指导性和针对性差; 标志版面信息、设置位置、设置判别条件还不尽如人意。 3 、修订意义 针对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 GB5768 - 1999 )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适应的规定,吸收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的规定,总结我国标志标线的使用经验,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满足交通 运输 部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符合社会需求。 从道路使用者获取完整信息的角度 , 标志标线更加醒目 , 视认性更好 ; 从标志标线的管理功能 , 对道路交通的运营有严格、明确的规定 ; 从标志标线的服务功能 , 对道路交通的引导有更便利、周到的规定。 二、新旧标准对比分析及重大调整 1 、修订原则 此次修订的重点是:针对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 GB5768 - 1999 )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适应的规定,吸收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的规定,总结我国标志标线的使用经验,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满足交通部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符合社会需求。 此次国标修订的原则: ( 1 )考虑到标准的强制性、严肃性、延续性、应用广泛性,对已规定的图形、符号、形状、颜色以及一些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等尽量不进行改动; ( 2 )考虑标志标线的统一性要求,新增标志标线尽量采用国际统一、通用形式; ( 3 )考虑本标准和其它标准的协调性,尽量从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界定,减少随技术发展不同标准的制修订引起的矛盾和分歧; ( 4 )考虑我国道路建设、城镇发展、机动化提高,尽量使标准内容适用于现状和不远的将来的发展; ( 5 )考虑经济、节约和最有效,合理规定版面等; ( 6 )考虑标准应用的法律责任,严格用词,明确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内容; ( 7 )考虑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的实施要求,增加一个附录,附录内容:建议在具体应用时如有新增标志的需求,怎样既保证新增标志的科学、有效,又能够及时被标准吸纳; ( 8 )考虑标志标线的配合使用,示例或图例中尽量同时设置标志和标线。 2 、修订结构 此次修订初步拟定分为以下八部分,急需部分先出,后续部分陆续完成。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 总则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 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 作业区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5 部分 速度管理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6 部分 铁路平交口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7 部分 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8 部分 学校区域 其中, GB 5768.1 第一部分 总则、 GB 5768.2 第二部分 标志、 GB 5768.3 第三部分 标线已完成修订。 3 、主要修订内容 1 )增加了标志的法律效力,增加了通行权和优先权等路权概念。 国标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 GB5768-1999 )中未提及 法规概念和路权概念 ,相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最权威部分就是“交通法规”和“路权”,在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与规范,均将法规和路权设计作为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标准的重中之重。 交通法规是向道路使用者提示必须遵循的交通法规或交通规则,一切违反交通法规标志和标线内容的行为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可以由此对其进行处罚。在多数情况下交通法规是靠交通标志和标线来实现的。 交通路权是道路使用者(人、车)在某个时刻对道路的某个路段或冲突点具有不被其他交通者干扰的“优先通行权”。路权概念不仅应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更重要的是应用到交通控制措施中以正确的交通法规标志设置反映“路权”所属,来达到消除或减少冲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由于( GB5768-1999 )中严重欠缺这部分内容,导致全国各地交通部门对交通法规和路权认识模糊和缺乏重视,在道路设计、建设、施工、维护和运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因为“法规、路权”欠缺等问题引起各种道路建设缺陷和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隐患。 此次国标修订中对这两部分内容有所强调。 ( 1 )增加了标志的法律效力 对各类标志提出了法律适应性分析:禁令标表示禁止、限制的行为,指令标志表示强制、遵行的行为。二者在使用上是一致的。并明确了禁令标志、指令标志合并在一块标志上的含义,在白底无边框的底板上,含义同原先;在蓝底或绿底标志上,仅表示提供禁令、指示的信息。具体如下: 3.3.6 规定 a )禁令标志和指令标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 可变信息标志、临时性标志显示为禁令标志、指令标志,与相应的静态标志、永久性标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 禁令、指令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 d) 禁令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仅表示提供相关禁止信息,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3.8.7 b )规定 使用小于规定尺寸的禁令、指令标志,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9.2 规定 交通标志如使用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图形,须按 GB5768.1 附录 A 规定程序执行,并应以附加辅助标志或文字的方式说明试用标志的含义。 试用标志如属于禁令或指令标志,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17.5 规定 可变信息标志显示为单独的禁令标志、指令标志以及潮汐车道标志、可变导向车道标志时,具有法律效力。 4.3.6 规定 建议速度和限制速度不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速度值一般低于最高限制速度值。 5.1.8 规定 除本部分明确规定的禁令标志外,按 GB5768.1 附录 A 的建议程序设置的“试用禁令标志”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个及以上禁令标志并设在一块标志板上,底色应为白色并且无边框,见图 1 示例,否则仅表示告知某些路段的禁令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禁令标志使用在指路标志上,仅表示告知某些路段的禁令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a )两个禁令标志并设图例 b )指路标志示例 c )绕行标志示例 图 1 示例 6.1.8 规定 除本部分明确规定的指令标志外,按附录 A 的建议程序设置的指令标志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个及以上“指令标志”并设在一块标志板上,底色应为白色并且无边框,见图 2 示例,否则仅表示告知某些路段的指示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个及以上“禁令标志、指令标志”并设在一块标志板上,底色应为白色并且无边框,否则仅表示告知某些路段的禁令、指令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图 2 示例 6.4 规定 令 5 和禁 21 含义、法律效力相同。禁令标志设置在指令标志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应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或指令标志,见图 3 示例。 图 3 示例 ( 2 ) 增加了通行权和优先权等路权概念 增加优先道路标志和优先道路终止标志,原“干路先行标志”修改为“路口主要道路先行标志” 增加优先道路标志 表示所在道路是优先通行道路,其上车辆享有优先行驶权利。设在优先通行道路的起点,在道路走向发生变化或经过平面交叉口后应重复设置。 令 17 优先通行道路 增加优先道路终止标志 表示优先通行道路结束,设在优先通行道 路的终点。 优先通行道路在某一路口与优先权更高的道路相交时,应在路口前设置解除优先通行道路标志(令 18 ),经过该平面交叉口后,重新设置 优先通行道路标志(令 17 )。 令 18 解除优先通行道路 原“干路先行标志”修改为“路口主要道路先行标志” 增加交叉口岔路优先权的辅助标志。 表示交叉口各岔路的优先权,粗线表示有优先权的行驶路线。根据需要选择。辅 18 通常设在优先道路标志(示 20 )下方,辅 19 通常设在停车让行(禁 41 )或减速让行标志(禁 42 )下方。 会车先行标志中将“可以优先行驶”改为“享有优先通行权”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利,与禁 43 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优先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2 )路网(包括国家高速公路网、城市主干道及其与公路网的结合)指路标志, 3 )新增了部分标志、标线 4 )删除了部分标志标线 5 )细化一些标志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内容解析 本部分与 GB 5768-1999 的相应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标志颜色参照 GB18833《 公路交通反光膜 》 的规定; a) 标线颜色参照 GB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 的规定。 b) 此次修订标志的颜色增加了橙色、荧光黄绿色、荧光橙色,标线增加了橙色、蓝色。 c) 目前 GB18833《 公路交通反光膜 》 和 GB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 都在修订中,将会增加相应的颜色要求。 2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目的、原则、一般规定。 3.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标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见附录 A ); 不可避免地,因为道路条件、交通条件、管理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为法律、经济的发展等,有些情况需要使用国标以外的标志或图形符号,增加此附录 A ,使需要增加的标志标线经试验、使用以保证一定的可读性、科学性,二使标准归口、制定单位及时跟踪最新需求及解决办法,便于下次修订时吸收采纳。 4.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B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图形符号” 99 版国标使用过程中发现国标中规定的一些标志上的图形、符号需要用在其他标志上,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用没有规定。此次修订增加了附录进行了规定,便于这些图形符号用于禁令、指示、指路标志上。 增加了小轿车侧面图案作为小轿车,原小轿车正面图案仍表示机动车。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内容解析 1 、概述 1 )更改标志部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