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6-0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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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绞车安装运行管理规定
绞车安装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绞车管理五项制度 (一)安装审批制 1、滚筒直径1.2m以下绞车,其安装、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不包括回柱绞车)。 2、绞车安装前,必须根据相关运输设计及设计任务书填报审批单(见附表一),其内容包括:安装绞车的规格型号、使用地点、安装时间、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附平面布置图,巷道坡度图和提升能力的设计校核计算以及绞车的基础图。 3、绞车安装前,安装单位的分管科室必须对绞车硐室进行现场验收(见附表二),发现硐室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和绞车基础不合格的,不发给运输绞车。由此影响生产和进度,由施工单位负责。 4、使用单位按审批单内容进行设计和计算,经分管科室审查,分管运输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安装手续。审批单一式三份,机电运输科、安全监察处及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备查。 (二)安装验收制 1、绞车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提前24小时向机电运输科及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由矿分管运输的副总组织机电运输科、安全监察处、安装使用单位、分管科室共同对绞车安装情况进行验收(附表六)。 2、绞车的安装验收内容包括:a、审批单内容。b、车场是否合格。c、绞车完好状态。d、钢丝绳选型。e、挡车设施是否齐全。 3、绞车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要签字,机电运输科发给运行许可证;运行许可证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制作,做到一车一证;运行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斜巷长度、斜巷坡度、钢丝绳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时间、维修负责人、验收负责人等。 (三)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执行“申请制” 1、间断使用的小绞车按正常使用的绞车进行管理。长期停用的绞车(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责任单位拆除升井。 2、多家使用小绞车,以工作量大、使用时间长的单位作为责任管理单位。绞车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绞车的维护保养,保证绞车及其安全设施的完好。任何单位在使用非本单位绞车时,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写明使用具体班次、时间并加盖区队公章,经安全监察处机运科及绞车管理责任单位副区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使用;非绞车责任单位使用绞车时,应由该单位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对使用的绞车进行点检,合格签字后并且现场必须有一名副区长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方可使用。使用时要爱护相应设备和安全设施,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用完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复位,否则,绞车责任管理单位有权拒绝给予使用。 (四)提升钢丝绳和保险绳实行“周检制” 1、周检内容主要为对钢丝绳的磨损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使用游标卡尺对钢丝绳直径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在《钢丝绳点检记录》上。 2、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 3、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10%,必须更换。 4、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10% (3)直径减小量超过10%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五)建立设备定期维修检查制 小绞车的运行、维护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包机制、设备点检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1、 小绞车的点检人员及检查周期为: (1)维修工或包机人每天日检一次; (2)轴承润滑检查加油为每月一次; (3)小绞车司机及扒勾工每班开车前检查一次; (4)跟班副区长、安监员每班巡检一次。巡检人员必须按《小绞车点检制细则》检查到位,并在《小绞车检查维修记录》内的对应栏目上认真记录和签字;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维修工修复闭合后在相应的栏目上填上工作内容并签字,由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或机电班长最迟在次日验收签字。 2、各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对小绞车的点检制工作进行检查,要求填写认真详实。 3、各单位要如实填写《小绞车检查维修记录》,并将检查记录每月月底上报机电运输科备查并领取新的《小绞车检查维修记录》。 第二条 运输绞车的安装规定 (一)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提升车数长度的两倍。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不得小于500mm,钢丝绳不磨帮、棚腿、顶等。 (二)原则上回柱绞车不准作为轨道运输中的提升运输使用,一般应选择调度绞车;严禁使用传动方式为涡轮蜗杆式的回柱绞车做运输绞车用。 (三)因特殊环境(现场坡度大、空间小,无法满足调度绞车的使用条件)选择回柱绞车作为轨道提升运输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进行方案设计,按绞车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安装使用。 (四)井下各类绞车(涨紧车及更换绞车除外)安装前必须在地面先上绳后方可入井,未上绳的绞车运搬不予入井(特殊情况,由单位写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绞车前必须安装导绳轮及加油装置,导绳轮的行程等于略大于绞车滚筒的内宽度;导绳轮的上绳槽距底板的高度略大于或等于绞车缠满钢丝绳时滚筒顶层距底板的高度。 (五)绞车基础施工分为混凝土永久基础施工和简化绞车基础施工。 1、混凝土永久基础坑深度为:JD-25kW和JD-40kW绞车≥800mm,55kW~90kW绞车≥1150mm,8t回绞≥600mm,14t回绞≥800mm,20t回绞≥1000mm,30t回绞≥1200mm,40t回绞≥1400mm,50t回绞≥1600mm,。绞车底盘应高出底板150mm。若绞车的基础坑挖够深度仍不见岩石底板时,要在基础坑底面上补打Φ18×1600mm的锚杆,锚杆露出基础坑底面 500mm,以便与混凝土基础锚固在一起,补打锚杆的数量为: JD-40KW绞车均布4根, 55kw~90kw绞车均布8根。20t~30t回绞均布10根,40t~50t回绞均布12根. 小绞车永久基础的基础坑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运输科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五),机电运输科会同安全监察处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小绞车基础验收单上签字,基础坑验收不合格,不得浇注。 绞车基础的浇注,水泥、沙子、石子的混合比例为1:2:3,搅拌均匀。浇注质量由现场跟班的安监员全程监督,由施工单位跟班领导和安监员填写绞车基础浇注过程验收单(见附表六)并签字。 2、简化施工的绞车基础是指在岩石底板上打锚杆对绞车进行固定的方式。简化绞车基础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施工区队必须有经地测科签字确认的绞车基础位置为岩石底板的证明方可使用该方法做绞车基础,该岩性底板的证明要提前2~3天报给机电运输科存档备案,在岩石的断层破碎及页岩、泥岩、煤层等松软条件的地点,不得使用该种稳固方法。 (2)打基础锚杆前,需将绞车基础处的浮煤或浮矸清理至硬底,清理的情况由当班的安监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用“C20”混凝土砌基础平台,要求基础平台高度不得小于250mm.凝固后再打基础锚杆。 (3)调度(运输)绞车打锚杆时要根据绞车基础底盘上的基础孔分布情况制作出相应的模板,按模板垂直于底板打好相应规格的锚杆并可靠锚固。 (4)锚杆的数量必须与小绞车底盘的基础孔数量(见下表)相一致,锚杆的深度不小于1.6m,并与小绞车底盘可靠紧固。 锚杆规格及各类数量 (运输)绞车 锚杆规格 锚杆数量 25kw绞车 Φ18×2000 4(根) 40kw绞车 Φ18×2000 6(根) 55kw绞车 Φ20×2000 8/10(根) 90kw绞车 Φ20×2000 10(根) (5)简化基础施工的绞车需提升支架或其他大型重物时,还须补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木柱直径不小于0.18m,戗柱与顶板夹角应为60-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 (6)基础锚杆的锚固力不低于(100KN),并且全长锚固到基岩内,申请验收绞车时需将锚杆拉拔试验单一同上交机电运输科。 (六)回柱绞车的安装和使用 (1)打混凝土基础固定的回柱绞车,原则使用Φ24~26mm的基础螺栓,长度按说明书要求选择。 (2)对于岩石底板,可采用高强度锚杆进行固定,锚杆的尺寸为Φ20×2200mm,并配合四压两戗。锚杆进行固定后应进行拉锚试验,试验拉力不小于100KN。现场无法使用四压两戗的20t及以下回柱绞车应在设备后端增加四根Φ20×2200锚杆,用不小于3圈Φ18.5mm钢丝绳进行保险固定。20T以上回柱绞车应在设备后端增加四根φ20×2200㎜锚杆,用不小于3圈φ21.5㎜钢丝绳进行保险固定。特殊地段40T以上回柱绞车按说明书要求固定。 (3)其他地点使用回柱绞车的固定方式,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机电运输科审批后执行。 (4)采用地锚固定的回柱绞车的底盘由机电运输科机修车间统一加工(同时加工出四压两戗的柱窝)。 (5)回柱绞车入井前由机电运输科机修车间负责将回柱绞车底盘进行改造:5t~8t回柱绞车基础孔不少于6个,14t~20t(含)回柱绞车基础孔不少于8个,20t以上的回柱绞车基础孔不少于10个,50t回柱绞车基础孔不少于12个。基础孔的尺寸为Φ32mm(孔边缘大于30mm)。 (6)回柱绞车的底盘改造加固方案:在回柱绞车底盘周围全焊δ=10~20mm宽度不低于200mm、外露80~100mm(柱窝除外)的钢板。焊接强度应大于原绞车底盘强度。5t~8t回柱绞车两侧各均匀钻孔3个,14t~20t(含)回柱绞车两侧各均匀钻孔4个,20t以上回柱绞车两侧各均匀钻孔5个,50t回柱绞车两侧各均匀钻孔6个。两侧各焊2个压柱柱窝,底盘前方角外焊2个戗柱柱窝,柱窝部分用铁板进行加固(由机电运输科出图,机电运输科安排加工) (七)倾斜井巷绞车必须配备闭锁闸把 第三条 绞车运行和维护管理 (一)绞车及信号操作 1、绞车司机要座凳操作(40KW以上绞车),所有绞车小型电器要上板上架。 2、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钢丝绳,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和保险装置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绞车司机要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磨损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开;无“运行许可证”不开。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宽、高、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4、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要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绞车滚筒的缠绳最外层距滚筒边缘的距离不小于其绳径的2.5倍最小不小于50mm。在最大提升长度时,滚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 5、提升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联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处理。 6、绞车道(斜巷)必须装设把钩工与绞车司机联络的声光兼备的工作信号,该信号必须与绞车统一电源。上下把勾工具备联络信号和应急信号,信号把钩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绞车司机操作处必须有听铃,听铃不准发出任何信号,听铃要求安装在绞车上方1~1.5米处。 7、绞车运行时严禁行人。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场的道口处必须悬挂“行车严禁行人”的警示牌和声光报警装置,两者应悬挂在巷道中央醒目位置。斜坡长度小于40m可在下车场装设一处声光告警信号。 (二)钢丝绳、保险绳、绞车运行和维护 1、绞车提升的斜巷(上、下山)一律使用保险绳。钩头和保险绳一端必须有绳谱,保险绳与主绳联接不少于2个绳卡,并与主绳径尽量一致 ,但不得小于15.5mm。提升超常物件的保险绳要专门制作。倾斜井巷提升的矿车、花架车、小平板车、V型车都必须使用防脱销。 2、钢丝绳钩头插接必须有绳谱,插接长度不得少于绳径20倍。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对接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3、绞车更换管理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运输科及机电运输科,由机电运输科牵头办理交接。 4、绞车的维修原则执行“谁使用谁维修”,多单位使用的小绞车,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 5、绞车的操作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前方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6、严禁小绞车弯道提升。 7、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时,其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厚度不得小于4mm,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大于2mm,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 8、对小绞车施闸后,闸把的工作行程在全行程的2/3~4/5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位置时即应闸死。其闭锁闸把的齿盘齿数及闸把刹紧时闸把位置所在的齿数一般规定如下: JD-25(25KW): 齿盘齿数10齿,闸把刹紧时自前往后第7~9齿; JD-40(40KW): 齿盘齿数10(11)齿,闸把刹紧时自前往后第7~9齿; JD-55(55KW): 齿盘齿数12(11)齿,闸把刹紧时自前往后第8~10齿; JY-6(90KW): 齿盘齿数12齿,闸把刹紧时自前往后第8~10齿。 其它个别型号绞车齿盘齿数与上述不符时,可按2/3~4/5范围计算进行调整闸把行程。 9、小绞车的两闸把全部松开后,闸带与闸轮必须保持1~2mm的间隙,间隙过大或过小必须及时调整。 10、常用小绞车的硐室内必须配置一把油壶,以方便对各闸把的销轴及时加注机械油,保证闸把操作灵活;对不常用的小绞车在使用时由使用人自带油壶对绞车各部位进行润滑。 11 、小绞车维护人员必须保证小绞车状态完好;小绞车司机必须保证小绞车表面卫生清洁、各销轴节点润滑良好转动灵活,同时保持绞车硐室内设备、设施及硐室卫生清洁。 12、小绞车司机离开操作硐室及每班工作结束时,必须闸死滚筒,切断电源并将开关闭锁。 13、绞车需停运时,使用单位需提前向机电运输科提出停运申请,待批准后,将绞车挑火,并在24小时内将绞车运行许可证交回机电运输科;如停运超过3个月,应及时将绞车拆除上井,交机电运输科销户。 14、除主、副井绞车和井下无极绳绞车、主运输绞车、架空乘人索车的钢丝绳,以及绞车道较长确实需要整盘钢丝绳的以外,严禁整盘钢丝绳下井;如需整盘钢丝绳下井的,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机电运输科方可发放。 15、新安装的小绞车(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必须在机修车间上绳后再入井;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把好设备装车验收关,不上绳的不予验收挂牌;运转工区把好绞车入井关,未挂牌或未上绳的小绞车不予下井。 16、更换下的旧钢丝绳上井后由运转工区及时通知机电运输科和使用单位,经鉴定无利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交至南料场报废,不得再转入生产环节使用;可复用钢丝绳由使用单位及时卸到机电运输科指定地点存放,不得乱存乱放;上井绞车的钢丝绳由机修车间进行退绳,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机电运输科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由绞车使用单位负责转运钢丝绳至南废料厂报废或机电运输科指定位置存放以待复用。 (三)特殊条件的小绞车 1、严禁使用对拉绞车,并逐渐淘汰25KW绞车。 2、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须安设不少于2组的护身柱;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7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