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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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协议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全面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 经共同协商,双方同意把合同价的 %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于 年 月 日在 项目, 特签署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协议书,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事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缴纳安全施工保 证金: (一)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乙方同意把合同价的 %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下限不得低于 万元),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 况或不服从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三、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甲方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 交底记录。 3.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委派人员进行开工前的安全培训、交底。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 的承包工作。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乙方 1.乙方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 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甲 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情况,危险作业点以 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4.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不得 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超过 60 岁的人员。 5.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 分,经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 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 6.乙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 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 7.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 不超过检验周期。 8.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 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 受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 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10.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 11.当危及运行设备时,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12.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3.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4.其他应补充的条款:(1)乙方须对所属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2)乙方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 责安全管理;(3)乙方定期参加甲方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活动;(4)所有参修人员必须体检合格;(5) 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保障安全承诺是书一分。(6)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抽 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无条件清退出现场。(7)、乙方应提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记录; (8)、进入工地前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考试,并确保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 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结 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工作中造成人身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一万元,造成人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 二万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当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时,以 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 4. 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 2000~5000 元。 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 6. 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 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 100-1000 元。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4)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作业中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6)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带、绝缘工器具、 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等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发现一件/次,罚款 100 元;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8)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办理安全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9)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10)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11)施工中约时停、送电。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12)非电工私接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罚款 200 元; (13)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每发现一次,罚 款 200 元; (14)在需要加盖盖板之处,不加盖盖板。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15)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16)擅自跨越安全遮栏。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17)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18)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电气、风动工具和喷灯。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 元; (19)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 元; (20)不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即从事电、气焊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21)采用掏挖的方法进行挖掘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2)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带手套指挥。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 元; (23)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5)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6)起吊作业不符合“十不吊”要求。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2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2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0)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1)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2)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3)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3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3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36)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37)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罚 款 1000 元; (38)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3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40)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角磨机不戴护目眼镜,抡大锤时戴手套等。每发 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4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42)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3)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5)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6)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7)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8)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49)检修电气设备人员走错间隔。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50)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1)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 8 米。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52)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固定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5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 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4)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56)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57)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 元; (58)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抽水区域内进行人工清淤、挖土等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9)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60)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熬制沥青、油漆及其它溶剂清洗工作、 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联责甲方工程管理部门 200 元; (61)其他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甲方《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反违章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7.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8.未尽事项按甲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 以及行业及国家相关规定中条款执行。 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 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乙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培训,并进行危险因素告知,培训结束后进行《安规》 考试,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对乙方施工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提供方便。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定时派员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施工情况,发现乙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有权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 由甲方负责办理工作票,安排工作负责人,协调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 乙方 1.乙方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负责。并向甲方 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2.乙方施工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种违章现 象的发生。经甲方《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到安监部办理“安全上岗证”,作为上岗资格证书,随身 携带或佩戴。 3. 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设 备安全。 4. 进行特种作业,如: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等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施工人员超过 30 人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少于 30 人的设兼职安全员,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并经常向甲方汇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 乙方在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只能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工作范围,不得 随意超越工作区域,不得乱动与施工无关的设备,不得随意拉临时用电线路,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临 时用电时,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7. 乙方应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检验合格的安全用具,并使其经常处 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乙方应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因违章造成不安全情况发生的,将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9. 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见,自觉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不对周围环 境造成污染。 10. 乙方在签订工程合同和工程结算前均需先到安全监察部办理有关手续,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不准开工。 11.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时,乙方应交纳给甲方工程款 3%~1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下限不得低 于 2000—20000 元)。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 退还保证金。 六、其他 1.工程发生各种不安全情况时,属乙方现场管理不力或不遵循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原因,及现场管理 不到位或其它不符合规定等责任原因造成乙方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乙方组织善后处理等事宜。 2.甲方负责安全的安全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方,负责监督检查以上协议执行情况。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 一式三份 , 甲方对外发包工程职能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乙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终止。 甲方: (章) 乙方:(章) 甲方经理(签字): 乙方经理(签字): 甲方主管(签字): 乙方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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