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21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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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学校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和托幼机 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了使我校和幼儿园的 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 规范。 一.学校成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 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 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 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 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 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 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 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 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 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 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 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 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 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 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 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 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 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 天内有 3 例或者连续 3 天内有多个学 生(5 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 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出 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 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 疫情报告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 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报告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