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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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有什么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有什么 特征: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 租金是融资的对价,不是使用租 赁物的对价。 1 、出卖人的义务 (1)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 与买卖合同不同 ); (2) 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 与买卖合同不同 ) 。 第 239 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 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 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 240 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 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 出租人应当协助。 2 、出租人不承担的义务 (1)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 ; (2)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侵权责任 ; (3)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除非依赖出租人技能确 定租赁物或干预选择。 第 247 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 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 246 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 244 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 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 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 ( 第 250 条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 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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