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21 发布 |
- 37.5 KB |
- 7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防汛落实责任
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防汛落实责任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防汛落实责任 第一条 为强化防汛抗洪责任,严肃防汛抗洪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区防汛抗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辖区各级负有防汛抗洪责任的单位和领导。 第三条 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2、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在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防汛抗洪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遇紧急防汛抗洪任务由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划分 1、区行政首长是辖区防汛抗洪第一责任人,乡、街道、辖区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 2、乡、街道、辖区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洪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 3、防汛抗洪期间,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主持召开本责任单位防汛抗洪会议,研究并决定需要采取的防汛抗洪措施。 第五条 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责任 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2、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在紧急防汛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分配的防汛抗洪抢险任务。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有权在辖区内任何单位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3、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洪预案,水库、塘坝渡汛方案。 4、负责全区河流等水利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 5、负责全区防汛抗洪信息发布、灾情统计和根据汛期情况,宣布进入与解除紧急防汛抗洪期。 6、组织辖区内防汛抗洪动员,及时制定防汛抗洪的处置措施。 7、负责督促检查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贯彻执行防汛抗洪工作指令和各项决策情况。 第六条 乡、街道防汛抗洪组织机构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防汛抗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责任单位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 3、根据本辖区防汛抗洪任务的需要,组建和安排防汛抗洪预备队、抢险队,并有权调动使用。 4、负责组织本辖区易损单位和居民的财产和人员转移,组织发动单位和群众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5、负责本辖区重大防汛抗洪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驻区单位责任 1、按照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要求,成立防汛抗洪组织机构,对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 2、制定防汛抗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洪物资、交通运输工具、抢险队的筹集和组建。 4、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驻区单位服从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 5、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单位在行洪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的,服从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责令限期拆除的指令,并自行负责清理。 第八条 岗位责任 1、当进入防汛期,区、乡、街道、辖区各单位主管防汛抗洪领导对辖区防汛工作进行动员,及时组织检查责任区内的防汛安全隐患。当进入警戒状况,各级领导应深入一线现场指导防汛工作,落实领导24小时守库、堤、坝责任。当进入危险状况,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所有领导全部进入各自的责任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群众严防死守,及时巡堤查坝,检查防汛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险情,确保堤防、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遇到暴雨山洪时,区、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防汛抗洪组织的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山洪易发区群众、财产的安全转移,确保不溃坝,不造成人员伤亡。 2、进入防汛期时,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电话通知有记录,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当进入防汛水位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做到不误报、漏报,并登记处理结果。 3、汛前组织力量清除应由本单位负责的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废弃渣土,确保安全泄洪,确保防汛抗洪抢险通道畅通。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领导责任人员先行免职,抗洪结束后听候处理。 1、当到达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未及时向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没有组织有关单位和防汛抗洪人员进入防汛抗洪一线的。 2、有防汛抗洪任务单位的主要领导在防汛抗洪期间,擅离职守的。 3、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的。 4、未及时清除应由本单位负责的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损失的。 5、险情发生时,拒不执行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领导责任人员,先停职,抗洪结束后调查处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2、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4、有防汛任务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5、瞒报险情和责任事故的。 6、有险情发生时,抢险中队没有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的,没有完成抢险任务,擅自撤离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洪方案,或者拒不执行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防汛抗洪调度、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抗洪或者救灾款物的。 5、阻碍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坝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共****区委员会、****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