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分类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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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分类与要求

附条件合同有哪些分类与要求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 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 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 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 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 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 例如 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 ) ,则视为当事人根 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 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 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 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 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 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 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 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 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 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 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 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 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 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相关阅读: 附条件与附期限 法规规定及定义 《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 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 ;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 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 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 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 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 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 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 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 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 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 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 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 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 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 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 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 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 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 而期限是以将来确 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 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合同附件和附条件合同区别 二者是不一样。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 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 标准。重点在附件二字。 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比如说在某种突发状 态下执行另一种方案,这个就是合同的附加条件,是从标准合同里 衍生出来的,现在大部分合同都有标准式,如果对你并不适用的话, 你可以在标准合同上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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