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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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16字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16字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16字 党委会制又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制度。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党委会议事规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党委会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一些基层党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切实可行的议事规则。主要内容为: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 党委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 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进行表决。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策,党委应当在会前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研究草拟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党委(或者行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事项,属于党委管理权限内的,由党委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行报批。 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 ‎ 党委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为切实加强党委对全院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以适应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苏州市常委会议决策规则》、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苏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苏委办发〔20XX〕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平等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2.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3.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4.讨论确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院长工作报告等。 6.学院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培育良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8.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0.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11.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12.定期听取和决定老干部、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 ‎2.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 ‎5.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决议贯彻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各部门要按照党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五、会议纪律 党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委书记请假或通知党办主任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 ‎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党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委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委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 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 7.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8.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0.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学校重大建设项目、校园规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以及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问题。 12.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它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 ‎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党委会议题预审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书记审定。 第九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 ‎ ‎ 第十一条 对临时动议的、不成熟的议题,以及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 第十六条 ‎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其传达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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