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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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运营合同最新
景区运营合同最新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景区运营合同最新 景区是根据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人观赏需求而将风景区划分成的一定用地范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景区运营合同,以供大家参考! 景区运营合同 甲方:浙江*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 方:浙江*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景区运营合同 甲方: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XXX民族文化旅游产业体系的发展,丰富景区旅游文化内涵,充分展示和挖掘民族文化。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协商后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合约事项 根据景区规划,甲方根据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XXX景区XXXXX的文化展示和产品销售网络。 (一)甲方负责提供加工经营场所,甲方按加工经营要求结合乙方意愿,负责装修改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展示、生产和销售的设备。乙方提供本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产品工艺说明,加工能力条件等。 (二)甲方无偿提供产品展示和生产销售场所,乙方自行负责经甲方审核的产品文化展示、研发和生产销售并承担生产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展示和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产品的宣传、策划和提升。 (三)乙方每年缴纳给甲方12000(壹萬贰仟)元的管理和宣传费用,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账。甲方根据XXXX规划实际于景区相关地图、宣传册和旅行社等进行宣传和营销策划,并根据古道产品情况设计和提供每个经营点不少于一千个的产品手提袋,积极打造产品品牌。 (四)本合作协议期限为1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2.甲方为乙方的产品提供品牌使用权、景区内部销售点以及产品宣传的渠道。 3.甲方有义务要求景区讲解员带游客参观乙方产品,为乙方保证消费市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活动和产品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就其经营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监督市场,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3.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标识的权力,有义务维护景区和甲方品牌形象。 三、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四、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一)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协议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六、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协议所指的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仅限于乙方的XXX专属经营活动,双方原有的或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在合作范围之内。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 景区运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06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04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银行新化支行 帐 号:1913010429024918051 开户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