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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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比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 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对比 【-- 单位工作总结】 新版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与旧版的有什么不 同?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 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 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 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 单位、系统和组织的表彰不符合规定 )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 (自治县、市 ) 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逐步提高人口与计 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 区县 (自治县 )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 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 三个方面的原因:住院分娩率、出生实名制、生育登记 ) 近年来住院分娩率已经达到 97%以上 ; 生育政策放开后生育的夫 妻实名制会得到更好的落实 ; 从发放生育证到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有 利于出生人口统计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 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 第二十条 ( 三 )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 ( 自治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四 ) 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 经医学干预后, 市或区县 (自治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 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 ( 自治县 ) 卫生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 二) 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 但是经医学干预后, 市或者区县 ( 自治县 )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六)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 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 一)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 的; ( 二)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 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 部分省市再婚生育政策规定 广东 ( 再生育政策 ): 1.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 2.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浙江: 1.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2.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 育一个子女的 ; 3.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安徽: 1.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 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 育的。 四川: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北京: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上海: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 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天津: 再婚( 不含复婚 ) 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 一个子女的 ; 再婚( 不含复婚 )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 有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经双 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 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 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 ( 自治 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对不符合条件的, 由区县 (自治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 ( 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 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决 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 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 定。 区县 ( 自治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 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决 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 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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