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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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某县城乡2021年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方案供参考
某县城乡 2021 年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方案供 参考 根据省民政厅、住建厅、质监局、卫计委、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 于印发<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和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 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2021 年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三 级中心”建设覆盖率需达到 60%以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 20 21 年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下发。 一、建设任务 我市 2020 年具体建设任务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1 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5 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29 个(详见附件 1)。 二、运营方式 乡镇(街道)、社区(村)为三级中心运行主体,负责机构的日 常管理职责,市民政局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内三级中心实行 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标准,提高辨识度和服务效益。探索培育专业运 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 化发展。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 (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三、建设任务分解 (一)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职能定位。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 请;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 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 乡镇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 生院)和人力资源(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的整合与利用; 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队伍,进行相应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 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指导签订辖区家庭赡养协 议,营造农村养老服务良好氛图。 2、建设数量与地点。根据核定的建设任务,我市今年拟在霞西、 竹峰街道等 11 个乡镇(街道)设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置在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政府当地村委会或卫生院等(详见附件 1)。 3、建设规模。按要求不低于 500 平方米。 4、人员配备。按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由乡镇民政所工 作人员、敬老院管理人员、其他招聘、购买服务人员组成。 5、功能设置: (1)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受乡镇委托, 负责受理与审核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设置一站式涉老政务 咨询和办理中心,整合民政、卫生计生等涉老政务资源,为老年人咨 询办理涉老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机 构提供评估场所,受县(市)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所在 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受乡镇委托,组织基层老年协会、村医、留 守妇女等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导承接服务方,开展辖 区内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督促 子女与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指导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和日常运营。 (2)队伍培育功能。在乡镇范围内培育成立基层老年人协会;组 织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力量,发展农村老年人自助互助服务 队伍,进行人员登记管理和志愿服务储蓄登记,并开展相应的养老服 务技能培训;委托专业机构等,对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照护技 能培训和指导。 (3)为老服务功能。根据需要设置餐厅、浴室、护理站、文娱中 心等为老服务场所,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健康指导、 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规模较大的,可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或全托床位, 全托床位设置原则上少于 10 张,主要为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 短期托养服务,对短期托养结束后有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就近就 便转介至面向社会开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乡镇养 老服务指导中心服务功能一般交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其他专业 社会力量承接,实行社会化收费。 (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1、职能定位。为社区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 务,或者与社区内其他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实行资源共享,作 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 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 2、建设数量与地点。根据核定的建设任务,我市今年拟在南山街 道白云社区等 5 个社区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详见附件 1)。与社 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 3、建设规模。以社区为主体,以服务半径、覆盖人口和功能配备 为依据设置,以服务半径设置的,应以该社区任何一个点到相邻的社 区养老服务中心 20 分钟左右的距离配置;以覆盖人口设置的,一般 应在 1 万人左右(其中老人人口比例 15%以上)。可采取“主体服务 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建设,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按要求不低于 200 平方米。 4、人员配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 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日常 服务、养老护理、供餐服务、助浴服务等人员。 5、功能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设置以为老服务为主,一般 应具备以下功能: (1)集中照护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主体服务区,重点设 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建筑面积较大的可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 养老机构,聚焦社区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集中照护刚需。 日间照料床位主要为社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全托床位 主要为社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小微养老机构主 要为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鼓励其重点发展短 期托养服务,提高床位使用效益。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必须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 对日托服务对象、短期托养服务对象中有长期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 人,优先转介至相宜的养老机构。 (2)助餐助浴服务。设置助餐点、助浴点,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 展助餐、助浴服务。具备设施规模条件的,可设置社区老年食堂,直 接开展供餐服务。 (3)健康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同步设 置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具备 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中心等设施, 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文化 娱乐、集中教育学习等服务。 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城位置等情况单独设置或综合 设置。 (三)村级养老服务站 1、职能定位。为农村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 务,或者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为老服务机构实行资源共 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 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 2、设施规模。以行政村为主体设置,可以利用农村幸福院、闲置 村委会办公用房、闲置校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撤并后 闲置设施等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 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已有设施综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 于 200 平方米。 3、人员配备。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进驻、发展互助自助队伍、无偿 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充实服务人员力量,一般每个站点配置人 员不少于 3 人。 4、建设地点。根据我市实际,每个乡镇同步设置 2--5 个村级养 老服务站,建设任务为 29 个(详见附件 1) 5、功能设置。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设置以为老服务为主,一般应 具备以下功能: (1)集中照护服务。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为农村失能 失智老年人提供日托或短期托养服务,全托床位设置原则上不少于 1 0 张。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对 日托服务对象、短期托养服务对象中有长期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 优先转介至相宜的养老机构。 (2)助餐助浴服务。建设农村老年食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 导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为农村留守、高龄、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 用餐和助餐服务。在村级养老服务站设置助浴点,重点为农村失能失 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 (3)健康指导服务。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推 进,为村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免费场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 健康指导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利用村级养老服务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 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集中教育学习 等服务。 (5)活动场所支持。为农村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服务提供地支持。 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城位置等情况单独设置或综合 设置、条件有限的村,各项服务功能可暂不兼具。 四、实施步骤 摸底阶段(4 月 1 日--5 月 30 日):按照三级养老中心建设要求, 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对拟建设地 点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建设阶段(6 月 1 日--10 月 30 日):各乡镇(街道)按照三级养 老中心职能定位和功能设置,完成建设任务,配齐三级中心的所需设 施,确保正常投入运行;市民政局指导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 范日常管理。 验收阶段(9 月 1 日--11 月 15 日):各乡镇(街道)根据建设实 施进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市民政局会 同相关乡镇(街道)分批次依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 收。 资金拨付(11 月 25 日--12 月 20 日):项目建设完成后,以乡镇 (街道)为单位提交经审核后的各项目完整建设资料,市民政局审批 后于 12 月底前完成奖补资金拨付。 五、建设资金奖补方式及限额 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采取以奖代补方 式进行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资金奖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 2),提供建设工程支付凭证、物品采购发票等票据。建设工程支出 5 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审计报告。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市民政 局审批。市民政局依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一 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80%,具体方案如下: (一)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 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 (含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下同)。 2、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 租赁期需达五年以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 20 万元,对于一般装修、装饰类建设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 过 10 万元。 3、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 过 5 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1、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 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 2、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 租赁期需达五年以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 15 万元;对于一般装修、装饰类建设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 过 10 万元;对于原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升级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 8 万 元。 3、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 过 3 万元;依托具备慈善属性的机构建设的,根据实际支出进行部分 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原则上不予 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 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负责对 本辖区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发挥 三级中心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作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资金使用范围,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办公、生活 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项 目资金使用的指导、督查。 (三)上报有关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将房屋整修、设施配置等 票据复印件,连同项目建设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会同有关 乡镇(街道)根据完成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