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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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 ‎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代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 ‎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 ‎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 ‎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全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____      签约地点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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