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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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篇) (篇一)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部门预、决算管理 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有关政策规定,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地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并统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机关各类经费收支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尤其各类专项经费要根据预算年度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由业务科室提出,财务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核定并批复,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核定指标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年末根据预算批复的指标数和实际经费支出,认真核对、及时清查,办理好部门年终决算,并科学地进行财务分析。 二、加强资金收入管理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局机关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及时上交市财政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资金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功效。 1. 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工资政策规定和津补贴改革精神,以规定程序和审批标准予以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各类福利补贴费。 临时、借用人员的人员经费(含各种补贴费、养老保险费等)发放数,控制在市财政局核定额度内。 2. 办公经费:购置大额办公用品,发票需附数量、单价清单,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办公室负责人确认,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3. 差旅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用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出差补贴,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 4. 电脑维修、耗材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加强监督管理,节约合理使用,并指定电脑公司提供服务。 5. 印刷费:机关能够打印的,必须在内部打印,大额印刷费(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事前须经财务核准,与年初预算指标相符。 6. “三公”经费:从严控制出国费、接待费、交通费等“三公”经费。接待费严格按照本局已制定的接待费管理制度执行。交通费按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7. 会议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乐清市委办 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的通知》(乐委办发〔**〕164号)相关规定执行,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会议事前审批和监督管理,从严控制会议经费支出。 会议用餐标准、报销制度原则上参照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召开会议前,须由业务科室进行会议费用审批程序,会议费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人员签到等。 在机关内部能够安排会议场所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外租借酒店等场所开会,会议用餐严格按照每人不超过60元实行工作餐,一般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服务单位的,须事先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安排到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原则上同城与会人员不安排用餐,半天会议不安排用餐,不得超预算使用会议经费。 8. 培训费:事前已经批准的各类函授、自学考、业务培训等,须在拿到合格证书后,按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合格证书复印件。 9. 现金报销范围,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般情况用转账形式支付款项。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尤其在1000元以上的购买物品、印刷费、接待费、会议费等不得自行以现金支付。 10.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外来票据100元以上报销需正式发票,1000元以上原则需2人以上(含2人)经办。 11.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市会计核算中心规定和国库支付程序执行,实行一票三人签字,即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由单位业务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应有办公室负责人证明的票据,要先签署意见),而后财务主办对报账单及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并签章,财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如属于转账形式支付的,要写清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对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2. 财务人员在受理报销票据时,应根据审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认真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财政制度的有权拒绝支付。 13、单笔经费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经党组研究同意后,再予以支出;单笔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需在召开党组会前三天向纪检组报备,再经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支出。 五、加强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是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并已列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购置前需由办公室统一提出,并经局长同意,财务登帐入册。 2.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按规定程序,由办公室报市国资局审批核准,并进行财务核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者,要追究资产使用人责任,并照价赔偿。 3. 闲置资产(房屋)出租管理 加强闲置资产(房屋)出租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分管领导牵头,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纪委监察室等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负责对闲置房屋的清理、出租招标定价、签订合同、催收租金、维修等管理工作。对出租房进行登记造册,对租主的房屋使用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房屋安全完好。 房屋出租应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房介、媒体等多种渠道传递信息,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价。房屋租金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及时上交市财政预算外收入专户。 六、公务卡使用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乐委办发〔**〕112号)文件执行。除在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公务卡消费,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下:①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②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③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支出。④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经办人应填写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说明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安全,促进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确保民政事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财务管理的原则:严守财经纪律,坚持量入为出;严禁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廉洁从政。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预算,注重节约开支,确保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机关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 3、局计财科为财务预算、决算、财政规划、财务控制和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 4、局财务管理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并接受人大、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 、经费预算 5、局计财科负责每年九月底前,按有关规定上报次年的财务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政局,并按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三、经费支出 6、文印费:文印工作一般应在本局文印室统一承办,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的,应交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科室人员进行打印,并经办公室或指定经办人员统一结帐。 7、报刊、资料经费:订阅局机关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购回的资料由办公室统一配发管理。退休人员按规定限额标准自行订购报销。 8、接待费:必须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各级接待制度。所有接待工作,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报《公务接待呈批单》,提交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办理。 9、差旅费支出:实行对出差人员外出控制和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的申请制度,执行公务卡报销和银行转账制度,从严控制现金支出和流量。出差报销办法和途中补助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10、凡购置大宗商品和购置批量办公设备,必须报黄山市采购办平台按文件规定和相关程序申报统一招标采购。或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购买。 11、日常办公用品需到商店购买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购买并保证使用,同时做好相应申报审批记录,除特殊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严格执行配置规定和开支标准,本部干部职工都注重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12、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分管领导把关、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一把手监督制度。执行由科室经办人申报签字、分管领导审查、财务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字报销的报销制度。 四、资产管理 13、固定资产和各种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科室或使用人为财物保管责任人,负责财产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各种修缮和办公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科室不得自行修缮和购置。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明细帐,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4、职工调出或退休时,分配给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物品,应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或故意不交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5、对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防止损坏、遗失。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出租、转让。 16、凡因保管不善,人为损坏,违章操作或私自外借而造成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控制监督 17、财务报销时,必须凭原始发票、申请审批单、报销单(数额大的附用款专题报告),由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用途,科室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签字,部门一把手监督审核、主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违反财政纪律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支付。 18、三公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公示。 19、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财务凭证、帐簿,不得遗失、损坏凭证、帐簿,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凭证、帐簿。 20、财务人员要按现金管理和银行财政现行管理结算制度以及本制度要求,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财政往来账户结算业务,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 21、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档案损失的,对不能坚持原则而支付的,甚至明知故犯违反财务制度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列项目支出,骗取报销或应由个人开支资金的到单位报销,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22、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2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