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扶贫实施方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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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扶贫实施方案3

助残扶贫实施方案3‎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我省新时期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拓宽我省残疾人就业渠道,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圆满完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 二、目标任务 ‎20xx年20xx年,通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安置48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就业(每年120名),帮扶8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创办村级店(每年20户)。‎ 三、实施范围和扶助方式 ‎(一)实施范围 全省农村地区。‎ ‎(二)扶助方式 ‎1、安置就业。‎ 安置处于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其家庭成员优先在县级商贸流通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级店就业,享受与健全职工同等劳资待遇。‎ ‎2、创办村级店。‎ 扶助农村残疾人低保户或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扶贫标准的贫困残疾人(户)创办村级店(扶助对象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项目实施 ‎(一)省残联于每年年初根据各设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分配计划,商省商务厅同意后下达各地。各设区市残联与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任务计划共同确定本地分配计划并下达项目实施县(市、区)。‎ ‎(二)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按照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配送中心、乡级店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和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向用人单位推荐,并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岗前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项目实施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任务,协调用人单位,在当地残联推荐的贫困残疾人或家庭成员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 ‎(四)用人单位逐步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明确个别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就业。鼓励新开办的乡级店优先安排残疾人。‎ ‎(五)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要协助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办村级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开店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残联应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做好村级店的筹办工作,并履行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正式营业后要在店铺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项目标识(附件1)。‎ ‎(六)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要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落实有关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奖励,也可以用于扶持残疾人(户)村级店的开办。‎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所在设区市残联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岗前培训,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协调配合商务主管等部门解决创办村级店的残疾人(户)妥善解决店铺用地、装修、营业证照、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并对用人单位安置贫困残疾人和创办村级店的贫困残疾人(户)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 ‎(二)项目实施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残联的协调配合,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安置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下达村级店设立方案中要明确扶助贫困残疾人(户)指标,在审批村级店设立时,对贫困残疾人(户)要优先审批。‎ ‎(三)项目实施设区市残联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共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贫助残项目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残联、省商务厅。省残联与省商务厅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在全省广泛宣传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贫助残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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