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0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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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选民法典侵权编(二审稿)讲课教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四十四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 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 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五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 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五十二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 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百五十三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百五十四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O 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 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 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 合理措施。 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五十五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九百五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百五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 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九百五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 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 偿数额协商不…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百六十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六十一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 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九百六十一条之一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百六十二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九百六十三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九百六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 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九百六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 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六十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 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 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六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六十八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 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 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 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 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百六十九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 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七十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 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九百七十一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 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 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 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关于权利人己经投诉或者 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百七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 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无民多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 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O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九百七十七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八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侣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 侈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赠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九百七十九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侈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第九百八十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生产者、销传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 任。 第九百八十一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 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九百八十二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侈,或者没有依照 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九百八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八十四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 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 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 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八十六条以挂靠形式从小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八十七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鼻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八条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O 第九百八十九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 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 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九百九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 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 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九百九十二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九百九十三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九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 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 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九百九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九十七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九百九十八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九百九十九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 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 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 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殳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O 第一千零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 的检查。 第一千零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权益的,应 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第一千零四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一千零五条因损害生态环境发生纠纷,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零六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 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 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零七条(删去) 第一千零八条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零九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 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 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 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 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谖失导致的损失: (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从邪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 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 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 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 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 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 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 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 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 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 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 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 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 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 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 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