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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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4篇

工程建设合同4篇 XX工程建设年度借款合同 ‎  年度编号:_________‎ ‎  项目级别:_________‎ ‎  立合同单位:‎ ‎  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_______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 ‎  第一条 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  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为年息_________%,计算复利。‎ ‎  第三条 年度中间,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 ‎  第四条 建设期间或项目竣工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总额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额。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时失效。‎ ‎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2份,签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 ‎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________‎ ‎  开户银行及帐户: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XX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  借款方: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_________年。‎ ‎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__‰。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_________各一份。‎ ‎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  负责人(签):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  工程名称:_________‎ ‎  工程地点:_________‎ ‎  工程规模:_________‎ ‎  总投资:_________‎ ‎  监理范围:_________‎ ‎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_________‎ ‎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_________‎ ‎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_________‎ ‎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 ‎  业主(盖章):_________        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 ‎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 ‎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 ‎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 ‎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附件 ‎  通用条款 ‎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 ‎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  第七章 业主的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九章 监理酬金 ‎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  第十章 其他 ‎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  第四条监理业务:_________‎ ‎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  第十条业主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  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_________(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_________‎ ‎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_________‎ ‎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_________‎ ‎  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_________‎ ‎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  例如:‎ ‎  “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  “第十四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像设备;(7)电算设备;(8)打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  “第二十六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  “第三十七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  “第四十三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_________奖励办法。‎ ‎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  合同条件 ‎ ‎  定义及解释 ‎ ‎  1.1 定义 ‎ ‎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 ‎  赋予它们的涵义: ‎ ‎  (a) (1) “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 ‎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 ‎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 ‎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 ‎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 ‎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 ‎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 ‎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 ‎  让人。 ‎ ‎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 ‎ ‎  __ 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 ‎  职权的当事人。 ‎ ‎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 ‎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 ‎  全权的个人。 ‎ ‎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 ‎  人员。 ‎ ‎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 ‎  员。 ‎ ‎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 ‎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 ‎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 ‎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 ‎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 ‎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 ‎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 ‎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 ‎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 ‎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 ‎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 ‎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 ‎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 ‎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 ‎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 ‎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 ‎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 ‎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 ‎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 ‎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 ‎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 ‎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 ‎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 ‎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 ‎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 ‎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 ‎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 ‎  工程)。 ‎ ‎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 ‎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 ‎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 ‎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 ‎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 ‎  (2)“日”指日历日。 ‎ ‎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 ‎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 ‎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 ‎  1.2 标题和旁注 ‎ ‎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 ‎  也不应加以考虑。 ‎ ‎  1.3 注释 ‎ ‎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 ‎  1.4 单数和复数 ‎ ‎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 ‎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 ‎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 ‎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 ‎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 ‎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 ‎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 ‎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 ‎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 ‎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 ‎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 ‎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 ‎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 ‎  业主明确的批准: ‎ ‎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 ‎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 ‎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 ‎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 ‎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 ‎ ‎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 ‎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 ‎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 ‎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 ‎  抄报业主; ‎ ‎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 ‎ ‎  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 ‎ ‎  外的。 ‎ ‎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 ‎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 ‎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 ‎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 ‎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 ‎ ‎  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 ‎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 ‎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 ‎ ‎  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 ‎ ‎  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 ‎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 ‎ ‎  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 ‎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 ‎ ‎  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 ‎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 ‎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 ‎  2.4 助理的任命 ‎ ‎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 ‎  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 ‎ ‎  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 ‎ ‎  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 ‎ ‎  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 ‎  2.5 书面指令 ‎ ‎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 ‎ ‎  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 ‎ ‎  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 ‎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 ‎ ‎  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 ‎ ‎  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i ‎ ‎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 ‎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 ‎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 ‎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 ‎  (c)决定价值,或 ‎ ‎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 ‎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 ‎ ‎  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 ‎ ‎  公开,评审或修订。 ‎ ‎  转让和分包 ‎ ‎  3.1合同的转让 ‎ ‎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 ‎ ‎  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 ‎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 ‎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 ‎ ‎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 ‎  4.1 分包 ‎ ‎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 ‎ ‎  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 ‎ ‎  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例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 ‎ ‎  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 ‎ ‎  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 ‎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 ‎  (a)提供劳务 ‎ ‎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 ‎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 ‎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 ‎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 ‎ ‎  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 ‎ ‎  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 ‎  合同文件 ‎ ‎  5.1 语言和法律 ‎ ‎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 ‎ ‎  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 ‎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 ‎ ‎  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 ‎ ‎  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 ‎  (a)合同协议书; ‎ ‎  (b)中标通知书; ‎ ‎  (c)投标书; ‎ ‎  (d)合同条件; ‎ ‎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 ‎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 ‎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 ‎  (f)图纸的合成资料 ‎ ‎  (1)标明的尺寸。 ‎ ‎  (2)文注释。 ‎ ‎  (3)图解显示。 ‎ ‎  (g)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 ‎ ‎  (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 ‎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 ‎  图纸应由监理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 ‎ ‎  复制件的,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 ‎  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 ‎ ‎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返还监理工程 ‎ ‎  师。 ‎ ‎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 ‎ ‎  、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 ‎ ‎  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 ‎ ‎  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 ‎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 ‎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 ‎ ‎  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 ‎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 ‎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 ‎ ‎  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 ‎ ‎  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 ‎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 ‎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 ‎ ‎  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细致费用 ‎ ‎  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及承包协商后,应决定: ‎ ‎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 ‎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 ‎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 ‎  6.5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 ‎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 ‎ ‎  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 ‎ ‎  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 ‎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 ‎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 ‎ ‎  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共受其约束。 ‎ ‎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 ‎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 ‎ ‎  工程师批准; ‎ ‎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图 ‎ ‎  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 ‎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拆 ‎ ‎  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水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 ‎ ‎  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 ‎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 ‎  监理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 ‎  一般义务 ‎ ‎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 ‎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 ‎ ‎  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论,提供 ‎ ‎  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 ‎ ‎  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 ‎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 ‎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 ‎ ‎  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 ‎ ‎  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 ‎ ‎  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 ‎  8.3制 错误的通知 ‎ ‎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 ‎ ‎  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 ‎  9.1 合同协议书 ‎ ‎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对对其 ‎ ‎  进行修改)。 ‎ ‎  1o.1 履约担保 ‎ ‎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适当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 ‎  应用银行保函格式,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加投标书附录的规定。当向补主提供 ‎ ‎  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 ‎ ‎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10.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朗 ‎ ‎  同约如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 ‎  在根据62.1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 ‎ ‎  的14天内应将履约如保退还给承包人。 ‎ ‎  10.3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 ‎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 ‎ ‎  违约性质。 ‎ ‎  1l.l 现场考察 ‎ ‎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 ‎ ‎  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而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 ‎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己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 ‎ ‎  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 ‎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 ‎  (b)水文和气候条件; ‎ ‎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 ‎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 ‎ ‎  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 ‎ ‎  资料。 ‎ ‎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和考 ‎ ‎  察的基础上的。 ‎ ‎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 ‎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 ‎ ‎  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___(地址名称)。 ‎ ‎  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 ‎ ‎  料的复制(印)件。 ‎ ‎  12.1 反控标书的完备性 ‎ ‎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 ‎ ‎  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 ‎ ‎  (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 ‎ ‎  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 ‎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 ‎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 ‎ ‎  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 ‎ ‎  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 ‎ ‎  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 ‎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 ‎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款中、 ‎ ‎  并且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 ‎ ‎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 ‎ ‎  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 ‎  13.1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 ‎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 ‎  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 ‎ ‎  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与否写明。承包人 ‎ ‎  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 ‎  14.1 应提交的施工计 ‎ ‎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两份工程施工计划以征 ‎ ‎  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监理工 ‎ ‎  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说明提交 ‎ ‎  监理工程师,以供参考。 ‎ ‎  14.2 施工计划的修订 ‎ ‎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 ‎ ‎  (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 ‎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 ‎  如果监理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监 ‎ ‎  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 ‎  14.3 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 ‎ ‎  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 ‎ ‎  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 ‎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职责 ‎ ‎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 ‎ ‎  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 ‎  15.1 承包人的监督 ‎ ‎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 ‎ ‎  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 ‎ ‎  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 ‎ ‎  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 ‎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 ‎ ‎  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 ‎ ‎  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 ‎  15.2 承包人代表的语言能力 ‎ ‎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中文的运用均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 ‎ ‎  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 ‎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理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 ‎ ‎  场保持足够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 ‎  16.1 承包人的雇员 ‎ ‎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 ‎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督 ‎ ‎  的领班和工长以及 ‎ ‎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 ‎  16.2 当地的雇员 ‎ ‎  根据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 ‎  16.3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 ‎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 ‎ ‎  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 ‎ ‎  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 ‎  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 ‎  17.1 放样 ‎ ‎  承包人应负责: ‎ ‎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 ‎ ‎  样。 ‎ ‎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 ‎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 ‎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 ‎ ‎  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 ‎ ‎  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 ‎ ‎  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 ‎ ‎  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 ‎ ‎  其他物件。 ‎ ‎  18.1 钻孔和探坑 ‎ ‎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 ‎ ‎  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 ‎ ‎  要求发出指令。 ‎ ‎  19.1 安全 、保卫和环境保护 ‎ ‎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 ‎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 ‎ ‎  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 ‎ ‎  故,及 ‎ ‎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 ‎ ‎  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 ‎ ‎  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 ‎ ‎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 ‎ ‎  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 ‎  19.2 业主的责任 ‎ ‎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 ‎ ‎  应: ‎ ‎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 ‎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 ‎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 ‎ ‎  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 ‎  20.1 工程的照管 ‎ ‎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 ‎ ‎  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 ‎  但: ‎ ‎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 ‎ ‎  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 ‎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 ‎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 ‎  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 ‎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 ‎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 ‎ ‎  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 ‎  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 ‎  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 ‎ ‎  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 ‎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 ‎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 ‎ ‎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 ‎ ‎  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 ‎ ‎  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 ‎  20.4 业主的风险 ‎ ‎  业主的风险包括: ‎ ‎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 ‎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 ‎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 ‎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校成爆发 ‎ ‎  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 ‎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 ‎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 ‎ ‎  .的施工引起的。 ‎ ‎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  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 ‎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 ‎ ‎  其负责的部分; ‎ ‎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 ‎ ‎  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 ‎  (l)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 ‎  (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 ‎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 ‎  (d)合理地加以防范。 ‎ ‎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 ‎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 ‎ ‎  项进行保险: ‎ ‎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 ‎ ‎  (b)以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 ‎ ‎  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 ‎ ‎  用; ‎ ‎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 ‎ ‎  上重置。 ‎ ‎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 ‎ ‎  核实支付。 ‎ ‎  21.2 保险范围 ‎ ‎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 ‎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 ‎ ‎  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 ‎ ‎  及损坏,及 ‎ ‎  (b)由承包人负责的: ‎ ‎  (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 ‎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  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 ‎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zo款规定 ‎ ‎  的责任承担。 ‎ ‎  21.4 除外责任 ‎ ‎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 (1)到(4)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 ‎ ‎  坏。 ‎ ‎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 ‎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 ‎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 ‎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 ‎ ‎  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2款规定的特殊情 ‎ ‎  况外的所有费用。” ‎ ‎  22.2 例外情况 ‎ ‎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 ‎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 ‎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权 ‎ ‎  力。 ‎ ‎  (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 ‎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 ‎ ‎  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 ‎ ‎  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 ‎ ‎  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 ‎ ‎  应予公平合理地考虑。 ‎ ‎  22.3 业主的保障 ‎ ‎  业生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 ‎  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 ‎  23.1 第三方保险电话业主财产 ‎ ‎  承包人应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 ‎ ‎  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工程除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 ‎  但第22.2款(a)、(b)和(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  23.2 最低保险金额 ‎ ‎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用录中规定的数额,仅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 ‎ ‎  限。 ‎ ‎  24.1 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 ‎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其补偿负有责任,除 ‎ ‎  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适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 ‎ ‎  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补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 ‎ ‎  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与其他开支。 ‎ ‎  24.2 工人事故的保险 ‎ ‎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 ‎ ‎  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 ‎ ‎  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 ‎ ‎  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 ‎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 ‎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 ‎ ‎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或 ‎ ‎  (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 ‎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 ‎ ‎  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 ‎ ‎  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 ‎  25.2 保睑的完备性 ‎ ‎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 ‎ ‎  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 ‎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办法 ‎ ‎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 ‎ ‎  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的保险金, ‎ ‎  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 ‎  25.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 ‎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 ‎ ‎  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 ‎  26.1 邀守法律、规章 ‎ ‎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 ‎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 ‎ ‎  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及 ‎ ‎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 ‎ ‎  度。 ‎ ‎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 ‎ ‎  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22.3款规定, ‎ ‎  给承包人补偿。 ‎ ‎  27.1 化石处理 ‎ ‎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 ‎ ‎  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 ‎ ‎  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 ‎  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 ‎ ‎  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 ‎  (a)任何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 ‎  (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  28.1 专利权 ‎ ‎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 ‎ ‎  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 ‎ ‎  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予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 ‎ ‎  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 ‎ ‎  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 ‎  28.2 矿区使用费 ‎ ‎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 ‎ ‎  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的话)。 ‎ ‎  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 ‎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 ‎ ‎  作均不应对: ‎ ‎  (a)公众的便利,及 ‎ ‎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 ‎ ‎  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 ‎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予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 ‎ ‎  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及其他开支。 ‎ ‎  3o.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 ‎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 ‎ ‎  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 ‎ ‎  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 ‎ ‎  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致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适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 ‎  3o.2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 ‎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 ‎ ‎  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 ‎ ‎  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 ‎ ‎  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 ‎  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 ‎  尽管有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 ‎ ‎  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 ‎ ‎  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 ‎ ‎  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 ‎ ‎  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 ‎ ‎  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 ‎ ‎  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这 ‎ ‎  一笔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 ‎ ‎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人及业主。也规定,业主应通 ‎ ‎  知承包人纠纷将在问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 ‎ ‎  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调。 ‎ ‎  3o.4 水运 ‎ ‎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 ‎ ‎  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 ‎ ‎  词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同样的效力, ‎ ‎  30.5 工程施工交通 ‎ ‎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 ‎  30.6 当地运输服务 ‎ ‎  鼓励承包人在承运施工机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当地的搬运和运输服务,承包 ‎ ‎  人应只同在中国依法成立和登记的运输组织签订合同。 ‎ ‎  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机会 ‎ ‎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 ‎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 ‎  (b)业主的工人,及 ‎ ‎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 ‎ ‎  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 ‎ ‎  工作的工人。 ‎ ‎  31.2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 ‎  据31.1款,按监理工放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 ‎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这样的主管部门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 ‎ ‎  任何道践或通道,或 ‎ ‎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 ‎  (c)为这些人员提供住河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52款决定增加合同的费用 ‎ ‎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 ‎  32.1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 ‎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 ‎ ‎  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非运走任何废、垃圾 ‎ ‎  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 ‎  33.1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 ‎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 ‎ ‎  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 ‎ ‎  清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 ‎ ‎  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 ‎ ‎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  合同条件 ‎ ‎  定义及解释 ‎ ‎  1.1 定义 ‎ ‎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 ‎  赋予它们的涵义: ‎ ‎  (a) (1) “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 ‎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 ‎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 ‎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 ‎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 ‎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 ‎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 ‎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 ‎  让人。 ‎ ‎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 ‎ ‎  __ 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 ‎  职权的当事人。 ‎ ‎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 ‎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 ‎  全权的个人。 ‎ ‎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 ‎  人员。 ‎ ‎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 ‎  员。 ‎ ‎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 ‎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 ‎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 ‎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 ‎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 ‎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 ‎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 ‎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 ‎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 ‎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 ‎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 ‎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 ‎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 ‎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 ‎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 ‎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 ‎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 ‎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 ‎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 ‎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 ‎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 ‎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 ‎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 ‎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 ‎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 ‎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 ‎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 ‎  工程)。 ‎ ‎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 ‎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 ‎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 ‎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 ‎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 ‎  (2)“日”指日历日。 ‎ ‎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 ‎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 ‎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 ‎  1.2 标题和旁注 ‎ ‎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 ‎  也不应加以考虑。 ‎ ‎  1.3 注释 ‎ ‎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 ‎  1.4 单数和复数 ‎ ‎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 ‎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 ‎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 ‎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 ‎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 ‎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 ‎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 ‎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 ‎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 ‎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 ‎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 ‎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 ‎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 ‎  业主明确的批准: ‎ ‎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 ‎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 ‎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 ‎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 ‎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 ‎ ‎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 ‎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 ‎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 ‎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 ‎  抄报业主; ‎ ‎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 ‎ ‎  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 ‎ ‎  外的。 ‎ ‎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 ‎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 ‎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 ‎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 ‎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 ‎ ‎  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 ‎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 ‎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 ‎ ‎  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 ‎ ‎  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 ‎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 ‎ ‎  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 ‎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 ‎ ‎  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 ‎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 ‎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 ‎  2.4 助理的任命 ‎ ‎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 ‎  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 ‎ ‎  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 ‎ ‎  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 ‎ ‎  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 ‎  2.5 书面指令 ‎ ‎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 ‎ ‎  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 ‎ ‎  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 ‎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 ‎ ‎  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 ‎ ‎  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i ‎ ‎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 ‎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 ‎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 ‎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 ‎  (c)决定价值,或 ‎ ‎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 ‎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 ‎ ‎  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 ‎ ‎  公开,评审或修订。 ‎ ‎  转让和分包 ‎ ‎  3.1合同的转让 ‎ ‎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 ‎ ‎  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 ‎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 ‎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 ‎ ‎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 ‎  4.1 分包 ‎ ‎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 ‎ ‎  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 ‎ ‎  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例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 ‎ ‎  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 ‎ ‎  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 ‎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 ‎  (a)提供劳务 ‎ ‎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 ‎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 ‎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 ‎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 ‎ ‎  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 ‎ ‎  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 ‎  合同文件 ‎ ‎  5.1 语言和法律 ‎ ‎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 ‎ ‎  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 ‎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 ‎ ‎  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 ‎ ‎  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 ‎  (a)合同协议书; ‎ ‎  (b)中标通知书; ‎ ‎  (c)投标书; ‎ ‎  (d)合同条件; ‎ ‎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 ‎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 ‎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 ‎  (f)图纸的合成资料 ‎ ‎  (1)标明的尺寸。 ‎ ‎  (2)文注释。 ‎ ‎  (3)图解显示。 ‎ ‎  (g)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 ‎ ‎  (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 ‎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 ‎  图纸应由监理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复制件,承包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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