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3篇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水利工程合同3篇

水利工程合同3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  (一)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  (二)监理合同书。‎ ‎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  (四)专用合同条款。‎ ‎  (五)通用合同条款。‎ ‎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 ‎  合同编号:_________  ‎ ‎  发包人:_________  ‎ ‎  承包人:_________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 ‎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 ‎  2.中标通知书  ‎ ‎  3.招标文件  ‎ ‎  4.专用合同条款  ‎ ‎  5.通用合同条款  ‎ ‎  6.技术条款  ‎ ‎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 ‎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 ‎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 ‎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 ‎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 ‎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附件:  ‎ ‎  通用合同条款  ‎ ‎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 ‎  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  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  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  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  1.12 天:指日历天。‎ ‎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  2.2 中标通知书 ‎  2.3 招标文件 ‎  2.4 专用合同条款。‎ ‎  2.5 通用合同条款。‎ ‎  2.6 技术条款。‎ ‎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 ‎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 ‎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 ‎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 ‎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  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 ‎  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 ‎  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  3.工作进度  ‎ ‎  第9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 ‎  第10条 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 ‎  第11条 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  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 ‎  第13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3.1 提前的时间。‎ ‎  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  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  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  ‎ ‎  4.质量与检验  ‎ ‎  第14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 ‎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第16条 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 ‎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 ‎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5.合同价款与支付  ‎ ‎  第17条 合同价格调整 ‎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  17.1 发包人确认的变更。‎ ‎  17.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 ‎  第18条 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确认。  ‎ ‎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 ‎  发包人在签确认后14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  ‎ ‎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 ‎  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  ‎ ‎  6.变更  ‎ ‎  第21条 变更 ‎  2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  21.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不同意变更,应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  (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 ‎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做出第21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  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  7.验收  ‎ ‎  第23条 验收 ‎  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 ‎  23.1 阶段验收或单项维修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23.2 合同期满验收 ‎  合同期满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 ‎  8.争议、违约和索赔  ‎ ‎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  24.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  24.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 ‎  第25条 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  第26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26.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 ‎  26.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  26.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  ‎ ‎  9.其他  ‎ ‎  第27条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若建议被采纳,需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 ‎  第29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0.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第3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期满,维修养护工作终止,未完承包工作内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后,并且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 ‎  专用合同条款  ‎ ‎  前言  ‎ ‎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 ‎  1.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 ‎  第1条 词语涵义。‎ ‎  1.1 发包人:_________‎ ‎  1.2 承包人:_________‎ ‎  1.3 发包人代表:_________‎ ‎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 ‎  1.9 承包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历时总天数_________天。  ‎ ‎  第2条 合同文件。‎ ‎  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按照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中,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 ‎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和适用法律。(示例,仅供参考)‎ ‎  如果双方商定合同使用语言文为汉语即:‎ ‎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是汉语。  ‎ ‎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 ‎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  5.1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整个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  5.2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  5.3 _________。‎ ‎  5.4 _________。  ‎ ‎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_________  ‎ ‎  3.工作进度  ‎ ‎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_________。  ‎ ‎  第13条 工期提前_________。  ‎ ‎  4.质量与检验  ‎ ‎  第14条 质量管理_________。  ‎ ‎  第16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  ‎ ‎  5.合同价格与支付  ‎ ‎  第17条 合同价格及调整_________。  ‎ ‎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_________。  ‎ ‎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_________。  ‎ ‎  6.变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_________。  ‎ ‎  7.验收  第23条 验收_________。  ‎ ‎  8.争议、违约和索赔  ‎ ‎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_________。  ‎ ‎  第25条 违约_________。  ‎ ‎  第26条 索赔_________  ‎ ‎  9.其他  ‎ ‎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_________。  ‎ ‎  技术条款  ‎ ‎  1.一般规定  ‎ ‎  第1条 说明 ‎  1.1 工程概况:‎ ‎  (1)工程位置:所属县;上下邻接;起至桩号等。‎ ‎  (2)工程类别:堤防工程,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水闸工程等。‎ ‎  (3)工程数量:堤防长度、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座数及坝垛数、水闸座数等。‎ ‎  1.2 水文气象:气象特征、降水量及分布、气温 ‎  1.3 对外交通条件_________  ‎ ‎  第2条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_________。  ‎ ‎  第3条 维修养护工作会议与报表 ‎  3.1 发包人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工作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情况,协调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2 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维修养护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作量以及影响工作进度的因素和本周(月)采取的改进措施;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 ‎  第4条 质量管理 ‎  4.1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维修养护技术人员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4.2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后,报请发包人检查验收。  ‎ ‎  第5条 治安保卫与维修养护工作安全 ‎  5.1 承包人应教育维修养护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  5.2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并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 ‎  第6条 环境保护 ‎  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  6.2 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  6.3 在全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  ‎ ‎  第7条 技术标准和规范 ‎  7.1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  (5)《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6)《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 ‎  (7)《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  (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  (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 ‎  (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  (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 ‎  2.工程维修养护  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  ‎ ‎  第8条 堤防工程 ‎  8.1 堤顶维修养护 ‎  (1)堤顶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  (2)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时排水,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 ‎  (3)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 ‎  (4)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 ‎  (5)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  (6)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 ‎  (7)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 ‎  (8)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  (9)管护基地房台应达到边坡平顺、台面平整清洁、规整化一。‎ ‎  (10)堤防路口不能蚕食堤顶,硬化路口路面坚固无损。‎ ‎  (11)未硬化堤顶的维修养护应做到:①根据堤顶干燥程度,及时进行洒水养护。②对堤顶坑凹及时进行补土填平、夯实,雨后进行刮平碾压。③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闸(杆)、排除积水。‎ ‎  8.2 堤坡(淤区边坡)维修养护 ‎  (1)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确。‎ ‎  (2)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 ‎  (4)对雨后出现的局部残缺和水沟浪窝、陷坑等,应及时按标准进行恢复,严格掌握工程质量。‎ ‎  (5)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 ‎  8.3 护堤地维修养护: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  ‎ ‎  第9条 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 ‎  9.1 坝、垛、护岸顶面 ‎  (1)宽度、高程符合竣工验收时或设计标准,顶面平整,无凸凹、裂缝、陷坑、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 ‎  (2)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 ‎  (3)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  9.2 护坡 ‎  (1)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 ‎  (2)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无游石、无缺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 ‎  (3)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 ‎  (4)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 ‎  9.3 根石 ‎  (1)根石台的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台面平整,无浮石、杂物。‎ ‎  (2)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 ‎  (3)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 ‎  第10条 水闸工程 ‎  10.1 管理范围内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 ‎  10.2 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 ‎  10.3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 ‎  10.4 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 ‎  10.5 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 ‎  10.6 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 ‎  10.7 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 ‎  10.8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可靠。  ‎ ‎  第11条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 ‎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 ‎  第12条 生物防护工程 ‎  12.1 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应达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 ‎  12.2 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无高秆杂草。‎ ‎  12.3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  ‎ ‎  第13条 管理设施 ‎  13.1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 ‎  13.2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 ‎  13.3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 ‎  13.4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 ‎  13.5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 ‎  13.6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 ‎  13.7 护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 ‎  13.8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 ‎  13.9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  ‎ ‎  第14条 工程资料 ‎  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要求及时上报、存档。‎ ‎  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 ‎ ‎  一、词语涵义 ‎  1.词语涵义 ‎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  继承人。‎ ‎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  当事人。‎ ‎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  件。‎ ‎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  工程设备)。‎ ‎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  包括施工设备)。‎ ‎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  的总金额。‎ ‎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1.6 其它词语 ‎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  真和电子邮件等。‎ ‎  (3)天:指日历天。‎ ‎  二、合同文件 ‎  2.语言文和法律 ‎  2.1 语言文 ‎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文。‎ ‎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  序如下:‎ ‎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报价书;‎ ‎  (4)专用合同条款;‎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条款;‎ ‎  (7)图纸;‎ ‎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  4.2 发布开工通知 ‎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  4.4 提供施工用地 ‎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  4.6 移交测量基准 ‎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  4.7 办理保险 ‎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  判断和推论负责。‎ ‎  4.9 及时提供图纸 ‎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  的图纸。‎ ‎  4.10 支付合同价款 ‎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  4.13 环境保护 ‎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  4.14 组织工程验收 ‎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  5.3 及时进点施工 ‎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  靠负全部责任。‎ ‎  5.6 办理保险 ‎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  5.7 文明施工 ‎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  5.8 保证工程质量 ‎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  5.10 环境保护 ‎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  照执行。‎ ‎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  止。‎ ‎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  四、履约担保 ‎  6.履约担保 ‎  6.1 履约担保证件 ‎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  的责任和权利。‎ ‎  7.2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  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  7.3 监理人员 ‎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 ‎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  的同意。‎ ‎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  处理的要求。‎ ‎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  六、函件 ‎  8.函件 ‎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  七、图纸 ‎  9.图纸 ‎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  9.2 施工图纸 ‎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  负的责任。‎ ‎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9.4 图纸的保管 ‎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  一套完整的图纸。‎ ‎  9.5 图纸的保密 ‎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八、转让和分包 ‎  10.转让 ‎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  况除外:‎ ‎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  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  11.分包 ‎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 ‎  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 ‎  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 ‎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 ‎  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 ‎  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  (1)提供劳务;‎ ‎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  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 ‎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  12.承包方的人员 ‎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  下述人员:‎ ‎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  负责支付酬金。‎ ‎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  繁调动。‎ ‎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  上岗资格证明。‎ ‎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 ‎  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  及时予以撤换。‎ ‎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  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 ‎  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 ‎  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  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 ‎  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 ‎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  十、材料和设备 ‎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  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  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 ‎  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 ‎  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 ‎  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 ‎  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 ‎  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  自己的闲置设备。‎ ‎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 ‎  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 ‎  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 ‎  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 ‎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 ‎  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 ‎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 ‎  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 ‎  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  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十一、交通运输 ‎  16.交通运输 ‎  16.1 场内道路 ‎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  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 ‎  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  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 ‎  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  16.2 场外交通 ‎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  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 ‎  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 ‎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 ‎  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 ‎  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 ‎  用。‎ ‎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  16.5 水路运输 ‎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  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 ‎  款规定仍有效。‎ ‎  十二、工程进度 ‎  17.进度计划 ‎  17.1 合同进度计划 ‎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 ‎  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 ‎  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 ‎  示控制工程进展。‎ ‎  17.2 修订进度计划 ‎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 ‎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 ‎  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 ‎  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 ‎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  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  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 ‎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 ‎  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  18.1 开工通知 ‎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 ‎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 ‎  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 ‎  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 ‎  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  任由发包方承担。‎ ‎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 ‎  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 ‎  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18.4 完工日期 ‎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 ‎  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 ‎  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  19.暂停施工 ‎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  的要求:‎ ‎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 ‎  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 ‎  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  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 ‎  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  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 ‎  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 ‎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 ‎  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 ‎  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 ‎  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 ‎  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  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 ‎  办理。‎ ‎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 ‎  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 ‎  第41条的规定办理。‎ ‎  20.工期延误 ‎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 ‎  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 ‎  分比;‎ ‎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 ‎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 ‎  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  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 ‎  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 ‎  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 ‎  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 ‎  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 ‎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  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  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  21.工期提前 ‎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 ‎  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 ‎  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 ‎  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  (4)赶工费用和奖金。‎ ‎  十三、工程质量 ‎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  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  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 ‎  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  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 ‎  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 ‎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 ‎  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 ‎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 ‎  担。‎ ‎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 ‎  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 ‎  应负的责任。‎ ‎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 ‎  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 ‎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 ‎  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 ‎  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 ‎  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 ‎  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 ‎  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 ‎  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 ‎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查看更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