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6-0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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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729+ 2020年城区扬尘污染防治意见规章制度条例
3729+ 2020年城区扬尘污染防治意见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督导和考核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是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环境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城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物料违规乱堆乱放行为的查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及堤防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已合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城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超载、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 城区“三办一园”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并实施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具体防治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三)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第七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周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复,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应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场所。 (四)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施工工地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砂浆预拌,要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2℃以下的天气外,施工工地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七)在建(构)筑物施工中,应采用密闭化方式运送散装工程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 (八)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建(构)筑物拆除后形成的未及时清运完毕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抑尘措施。 (九)闲置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对其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 第九条 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进行密闭化改装。 (二)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装载的物料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四)渣土运输车辆应按城管部门规定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实施渣土运输动态监管。 (五)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六)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应采取封闭仓库存放砂石料、物料,并配备喷淋等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出入口处应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一条 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应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2℃以下的天气外,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清洗3次。 (二)城区主干道实行机械化保洁,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保洁。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四)生活垃圾转运应实行密闭运输。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下水道疏浚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和下水道疏浚废物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应铺垫毡布。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挡;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上应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四)绿化、养护和下水道疏浚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五)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施工场所应符合本意见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道路施工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意见第七条相关规定。 (二)应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填后的沟槽,应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洒水降尘。 第十四条 裸露土地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属单位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城区“三办一园”督促物业管理公司等责任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城区“三办一园”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由相关管养部门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五)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超过3个月未利用地的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有扬尘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区“三办一园”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督导和考核工作。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为召集机构,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城投、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主管部门,城区“三办一园”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互通信息,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建立扬尘污染日常巡查制度。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城区“三办一园”,加强对城区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城区“三办一园”限期整改。 (三)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管理监控通报制度。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监控系统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及时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相关部门、城区“三办一园”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对扬尘污染整治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城区“三办一园”采取通报、约谈、移交纪检部门问责等形式,压实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城区“三办一园”应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并按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每月报送本部门、本辖区扬尘管控的环境信息。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及时受理处置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