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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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新版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1‎ 甲方: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青 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振增 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 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 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_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 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 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港陆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 上述义务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 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1、若乙方业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 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本协议项下质押 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并办理 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3、若主合同约定之主合同生效条款业已全部满足,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 方应在办理主合同约定之港陆焦化75%的股权过户手续之前1个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 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 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协议未获得批准 或者授权而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 同、协议和法律文本;‎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权力和违反其作为当 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履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保证条 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上述本协 议之交易标的额之10%的违约金;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2、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协议双方确认和同意,在本 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 务,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 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法律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上海市之人 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 续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 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并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 序。‎ ‎??第十一条 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生效,亦为本协议项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 计算。‎ ‎??5、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首页端首及末页末端所书地点、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 守。‎ ‎??6、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此页下无正文)‎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书》‎ 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青 乙方(盖章):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杜振增 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2‎ 甲方(质权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因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 ‎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 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位物。‎ 第二条 出质记载及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企业股权质押担保合同3‎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 于20_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 (以下称保证合同),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本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臵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有限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营口裕兴油品 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营口裕兴油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臵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处臵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 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50万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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